虽然近年来集资诈骗犯罪一直呈上升态势,但人民法院一直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于集资诈骗犯罪坚决依法惩处,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决定具体刑罚适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另一方面,在死刑适用上坚持少杀、慎杀。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考虑适用死刑。从200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几件集资诈骗死刑案件可以看出,对此类案件适用死刑既坚决又慎重。
如2007年核准的刘国民、杨向明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1.23亿元,集资涉及4000余人次,造成经济损失5896万余元;2008年核准的汪振东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2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7.98亿余元,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2009年核准的杜益敏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7.0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28亿元;2011年核准的庄勋华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8.6亿余元,涉及2.2万余人,造成经济损失4.3亿余元;2013年核准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34.52亿余元,涉及5.7万余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 亿余元集资本金未归还,造成经济损失6.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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