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在财政部、司法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省厅积极协调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在司法鉴定补贴、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纳入专项资金范围、增加市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权限、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等四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一是将司法鉴定纳入专项资金范围。为落实《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要求,促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将司法鉴定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纳入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暂行办法》中专款的使用范围,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保障贫弱和特殊群体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供了政策依据和财力支持。
二是将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列入专项资金范围。实际工作中,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对大量案件进行审查、受理,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提供咨询、代书等服务,但这些工作一直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义务承担。《暂行办法》将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纳入专项资金范围,有利于更好地承接、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为受援人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是增加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以往工作实践中,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对专项资金情况不掌握。《暂行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每年3月底前,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将上年度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司法厅作出书面报告。赋予市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权限,让市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各县市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将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纳入分配因素。《暂行办法》明确,对经济困难地区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项资金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影响力作为因素之一参与分配,规定社会影响力主要参考当地以及省级以上的新闻媒体报道,或办理的在当地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将社会影响力纳入分配因素,将进一步激发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积极性,激励广大工作者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用心办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把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落到实处。
《暂行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必将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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