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乐平
如何让公众从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个案的处理结果是否公平正义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还是每一个个案的处理程序是否公开、公平。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对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做了严格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这样一类命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也如实供述作案过程,但缺乏直接证据或无法形成构成的证据链,又没有相反证据排除嫌疑人作案的可能,而案件又没有进一步侦查的可能。这类案件对照“意见”的要求,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依法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罪名成立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在程序上大多由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甚至也有公安机关主动撤回案件的,以阻却命案无罪判决结果的发生。
但这种处理方式和结果的弊端也是明显的。首先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难度很大,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被害方及相关公众的情绪难以得到有效释放,极易引发涉检上访、群体性上访、网络炒作甚至群体性事件,有的甚至可能引发极端事件。
其次是对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惩戒。刑罚并非是惩戒的唯一手段,公开审理的过程,既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过程,也是对其灵魂的审理,畏罪心理逃避惩处是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本能的表现。
再次,不利于培育公众的规则意识和法治精神。如何让公众从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个案的处理结果是否公平正义固然重要,但最重要的还是每一个个案的处理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命案的社会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关注度极高,公众既关心结果,同样也关心处理的过程,公开的司法程序是公众了解司法的基本途径,也是司法接受公众监督的基本方式,更是培育公众规则意识和法治精神的有效载体。
因此,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选择最终交由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与否的判决,利大于弊。
首先,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对于命案而言,如果既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但又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就无法作出定罪的判决,而只能以证据不足推定并宣告其无罪。法院的判决具有公开性、终局性、权威性,而存疑不诉则使嫌疑人处于一个不清不白的状态,既不是无罪之人,也不是有罪之人,尽管处理结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但与无罪推定的原则和精神尚有距离。
其次,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通过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发问,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客观透明地还原案件的真相,根据证据情况最终尽管必定会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但公开庭审的过程就是宣传法律过程,在客观、公正、理性的思维下,应当相信公众乃至被害人亲属都会有一个符合规则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基本判断,而这个判断又契合了程序公开、结果相对公正的判决。相反,如果作出存疑不诉,对被害方及公众既缺少了一个公开释法说理的过程,又极易导致无端的猜想和怀疑,对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而言,则没有了证明其无罪的机会。
此外,有利于化解纠纷、缓解矛盾。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一些命案发生后,起源于被害人方和嫌疑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如果司法程序处置不当,往往演变为针对侦查和司法机关,甚至延伸到对党委、政府的不当诉求。对此,将所有的司法程序公开、公正地走完,也许是最好的办法,什么是事实清楚,什么是证据确凿充分,什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庭审程序是最好的解释。尽最大可能用法治的方式化解纠纷、缓解矛盾,让公众的诉求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毫无疑问,将此类命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必然面对无罪判决的结果,而能否接受这种不利于公诉方的结果,既有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障碍,也有评介体系的障碍,更有理念的障碍。然而,当我们对照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要求,这些障碍自然可以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