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文
决定内容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些均标志着我国的人权理念与实践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2012年10月我国第一份涉及司法改革领域的白皮书《中国的司法改革》明确强调,“加强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部分明确提出,“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决定》明确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列为重要改革任务,无疑是落实宪法原则和实现党的十八大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的重要举措。
人民法院作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要立足审判实际,积极地推动立法机关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为国家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科学、全面的法律依据。例如,修改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程序;修改刑法,进一步减少经济犯罪、财产性犯罪、职务犯罪、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制定社区矫正法,具体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机构及职责、程序等内容;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对象、期限、场所、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填补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空白,形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刑法的序次衔接、内部协调的法体系。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推进司法工作机制改革,为人权的司法保障提供制度及规范依据。例如,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办案部门健全冤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保障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机制,健全法院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律师在法院诉讼阶段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适时推出常见死刑罪名适用的具体标准。要以改革的精神,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范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实施法律,公正审判,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文化权利等各种自由和权利,努力把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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