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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显现决定性作用 民事案由能否拓宽

2013-11-23 14:32:5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可以预见,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显现,行政权在市场资源配置与投资交易中的行政干预空间会慢慢压缩,但司法权的干预空间则会逐渐拓宽。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但法院不能失灵。在当事人意思自治机制失灵后,法院应当在市场失灵、纠纷出现时挺身而出、定分止争、恢复秩序、匡扶正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面对改革与市场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鉴于审判权在推进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全会强调,“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深化改革,行政权在市场资源配置与投资交易中的行政干预空间会慢慢压缩,但司法权的干预空间则会逐渐拓宽。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但法院不能失灵。在当事人意思自治机制失灵后,法院应当在市场失灵、纠纷出现时挺身而出、定分止争、恢复秩序、匡扶正义。但由于法律体系尚需完善,立案部门会以法无明文或规定不明、或者属于信访案件为由,拒绝受理某些民商事案件。对此,希望法院与时俱进,拓宽民事案件案由。

  2001年《民商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列举的民商事争讼案由仅有10种,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更新了《民商事案件案由规定》,并于2011年再次拓宽民商事案件案由。虽然《民商事案件案由规定》列举的民商事争讼案由不断扩张,但列举难免挂一漏万。因此,笔者建议法院应遵循建设服务型法院的基本理念,从严密的逻辑角度把握和受理民商事案件类型,切实做到凡诉必理,开门立案。

  有人认为,法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民商事争讼难以裁判,既然难以裁判,不如不立案。不仅立案庭法官担心自己敞开立案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逾越法院权限,审判庭法官也担心自己对法无明文规定案件的判决容易被上级法院改判。然而,民商法与刑法根本区别在于,现代刑事法治倡导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反对类推制度;而现代民商法倡导私法自治,强调财产神圣与契约自由,鼓励扩大民商法的适用范围。法无禁止皆可为。由于刑事案件主要解决刑事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且涉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与基本人权,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当然要慎之又慎。而民商事案件主要解决权利、利益、义务、责任与风险的配置问题,在当事人无法通过私力救济和妥协智慧化解利益冲突时,法院应该承担起定分止争的大任。

  有人认为,法院对复杂的民商事争讼案件不予立案,可使法院保持中立态度,进而为市场创新预留空间。殊不知,该态度的效果适得其反。既然法院对某些案件不予受理,失信之徒在现实生活中就可轻而易举地顺藤摸瓜,针对法院的司法救济盲区,设计出游离于法院司法审查之外的阴谋诡计。可见,法院拒绝或者怠于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态度实际上纵容了不合法、不公正的利益格局,助长了失信与不法行为。正是由于如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这就意味着,凡是具有可诉性的民商事纠纷都要回归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纠纷解决机制。

  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民商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属于关门列举的方式,囊括了人民法院的全部受案范围,法院对其他案件均无权管辖。殊不知,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民商事案件案由规定》虽然有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但并未穷尽受案范围。当然,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修改《民商事案件案由规定》,不断将法院受理的新型案件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并注重保持该规定的开放性。

  有人认为,在立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错判案件。但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且有审判监督程序,加之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法院对抗地方保护主义能力的不断增强、法官司法能力的大幅提升、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功能的不断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一审错误判决尤其是冤假错案最终能够获得纠偏。为预防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出现的错误裁判行为,只要错误裁判源于法官对法理的不同认识、而非源于主观恶意枉法裁判的,建议不适用错案追究责任制。

  有人认为,民商事争讼案件增速过猛,审判力量不足。有增无减的民商事争讼案件的确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荷。但正确的应对之策是,增加法官编制,提高公司法审判业务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准,切实加大法官的专业能力建设。

  有人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公司争讼属于公司内部“家务事”,法院不宜干预。笔者认为,公司是法人组织,公司法律关系确实盘根错节。但公司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并不能说明法院不予立案和滋生畏难情绪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恰恰说明了司法权介入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公司与股东、经营者既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发生争议时,即便是公司内部家务事,也需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居中裁判。实际上,清官必须公断家务事。其实,家庭关系争讼也需要司法权的介入,以实现家庭关系和谐。难怪中外各国都把离婚、继承和收养等家事审判作为民事审判的核心内容。

  为充分发挥法院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冲突化解和利益协调作用,树立勤勉司法、亲民司法的良好社会形象,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各级法院应牢固树立服务型裁判理念,积极依法受理各类民商事争讼案件包括法无明文或规定不明的案件。当然,法院受理的争讼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诉的基本要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总结各级法院受案新类型、认真倾听各方法律关系主体核心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定期修改、充实和完善《民商事案件案由规定》。

  笔者认为,凡诉必理、开门立案的态度不仅有助于将公平与效率落实到每个民商事案件,而且具有激浊扬清的行为导向作用,对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实现民富国强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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