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夏冰
决定内容
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涉法涉诉信访是当事人利用信访渠道表达法律诉求的活动。涉法涉诉信访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进步,涉法涉诉信访也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大量信访动摇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无理缠访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反复信访增加了当事人自身的负担,没有终止的信访损害了司法权威。以法治方式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回应社会对涉法涉诉制度改革的强烈要求,《决定》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高度,提出了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重要任务,为今后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根据《决定》的要求,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应当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信访和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不同方式,它们在价值追求、基本理念,以及纠纷解决主体、纠纷解决程序、纠纷解决标准、纠纷解决效力等方面,都具有明显差异。如果说信访方式注重纠纷个体的差异性和结果的针对性,那么司法方式更强调程序的安全性和结果的可预期性。从长远来看,应充分发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社会纠纷的价值和功能。尤其不能用涉法涉诉信访替代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更不能将涉法涉诉信访凌驾诉讼程序之上,把已通过诉讼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结论通过涉法涉诉信访的手段加以颠覆和推翻。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可通过申请再审或者申诉途径寻求救济,切实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决定》同时提出,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为此,需要确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基本原则,明确涉法涉诉信访终结的责任主体,严格涉法涉诉信访终结的认定条件和标准,落实涉法涉诉信访终结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信访终结的法律效果,对于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要不予受理和不予交办。另外,不应将涉法涉诉信访情况作为评估案件裁判质量和考评法院工作优劣的依据。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要紧紧抓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机遇,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前进,取得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新成效。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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