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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最高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有针对性操作性强

2013-11-23 10:07:5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宁漏不枉确保无辜者合法权益

  专家称最高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有针对性操作性强

  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从强化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完善审核监督等多个方面,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多名专家22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刑事诉讼法中审判环节防范冤假错案的原则和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不得作“留有余地”的判决

  防范冤假错案,证据审查是关键,有效排除非法证据,坚持疑罪从无才能有效杜绝冤假错案。对于意见在强化证据审查机制方面的内容,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连用3个“非常有针对性”来形容。

  他说,虽然1996年刑事诉讼法就提出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对很多案件都实行了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审判机关明知证据不足却仍判有罪,导致冤假错案发生。意见对此有针对性地强调:坚持疑罪从无,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随着对侦查讯问监督力度的增强,当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暴力相向的情况已极少发生,但通过连续审讯等变相方式折磨被告人的情况仍然存在。”顾永忠指出,意见列举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5种方式收集被告人供述的应当排除,非常有针对性。

  顾永忠说,像佘祥林案这种“亡者归来”的冤案多次发生,意见对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的规定也非常有针对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注意到,意见突出强调了物证的作用,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等证据,未通过鉴定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很多冤假错案与过去强调口供密不可分,强调物证有助于防范冤假错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指出,意见明确定罪证据不足案件,应宣告被告人无罪,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使审判操作更明确细化。

  针对意见规定的“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宋英辉认为,这有利于指导各地法官办案,也能倒逼侦查讯问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不以考核指标评办案质效

  宋英辉指出,刑事诉讼的理想状态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但司法实践往往难以达到这一理想状态。现代社会司法文明的价值取向是确保无辜的人不受伤害,宁可漏判也不错判。在他看来,不错判的核心是确保独立审判。

  意见对法院系统内部办案流程以及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承办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

  “以往,案件承办人、合议庭进行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查等,但有时案子上了审委会,合议庭认定的事实、证据会被直接改掉,而审委会实际并未参与案件庭审。”宋英辉说,对此,意见明确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意见还规定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法院。宋英辉认为,这明确了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有利于避免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有时,冤假错案是因为不合理考核指标造成的。”宋英辉指出,不合理考核指标就像一个错误的指挥棒指挥着审判活动,导致诸多法律规定没有得到落实,为此,意见提出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

  黄京平则提出,实践中,法院存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的情况,裁判结果有可能被左右和影响,意见则明确不得参与联合办案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

  在代理刑事案件中,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感到,一些案件的审判,法院、法官受到了外界的压力和干扰,导致司法不公。

  意见提出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李贵方认为,上述因素是干扰独立审判的少数因素,更多、更大的干扰因素来源于其他权力部门,法院也应当努力抗拒这些干扰,独立公正审判。

  保障辩护权防止冤假错案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保障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辩护人对防范冤假错案有着特殊的、不可代替的作用。”李贵方深有感触地说,律师在侦查阶段就能介入案件,掌握案情,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有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

  “纵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等一批冤案,律师无不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只是法庭没有重视律师的意见,听取、采纳律师的意见。”李贵方说。

  顾永忠赞同李贵方的观点。他解释说,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虽然也要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更多侧重打击犯罪;法院处于居中位置,只有辩护律师完全站在被告人角度,会尽最大努力去依法维护其权益,用尽法律知识和经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顾永忠曾当过职业律师,2002年代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当时被告人已经被关押了3年多。他发现很多疑点,为被告人进行了无罪辩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其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无罪释放。2008年,该案真凶落网并于2011年被执行死刑。

  “意见保障辩护人权利,就是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顾永忠说。

  意见规定,辩护人申请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李贵方说,司法实践中,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的不少,但成功调取的不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法院常以“没有必要”等理由拒之门外。他举例说,笔录上明明写着“咱们接着上次说”,但律师申请调取上一次的笔录,就是调取不到。“意见为申请调取证据敞开了一扇大门”。

  专家表示,意见对防止冤假错案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期待各地法院积极贯彻落实,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记者周斌袁定波)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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