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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 陆爱红
已经施行50余年的劳教制度,在饱受诟病之后于近日被废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从今年年初劳教制度作为“四项改革”之一被列为2013年政法工作思路的重点开始,关于劳教制度的舆论关注就始终没有降温。劳教制度改革不能光有共识没有落实,劳教制度到底该怎么改?要完善式的改革,还是要彻底的废除?这些问题始终萦绕在所有关注法治进步的人群的脑海中。现在,劳教制度面临的不是简单的改革,而是彻底的废止,这无疑是众望所归。
劳教制度被废止,可以说在意料之中,是大势所趋。“劳教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兼具随意性、惩罚性、模糊性于一身的劳教制度,实际上是用行政的程序取得了判刑效果,在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善的今天,诸多弊端缠身的劳教制度与现代法治精神已经格格不入,一些极端个案的出现令人谈之色变、“口诛笔伐”。虽然仍有人主张不能对劳教制度一废了之,不能无视劳教制度在历史上曾经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劳教制度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关于它的意义和作用,无疑也只能放在历史书中去评判。
自由是人权的灵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一些极端的劳教个案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劳教制度对人权的侵犯,没有公诉程序、没有审判环节、甚至没有救济途径。问题倒逼了改革。诚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所言:“废止劳教制度是法治的胜利,自由的胜利!”
不可否认,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法治建设要取得不断进步,法律体系要不断完善,就必须不断剔除不相适应甚至阻碍发展的因素。
废止劳教制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才能不断完善,改革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才能顺利进行,宪法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法治中国建设才能取得实质进展。早在2004年,我国就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如果说那是我国人权保障史上的一座里程碑,那么,废止劳教制度无疑是法治中国建设前进中迈出的重大一步。
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管理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我们要正视存在的问题,积极拥护中央作出的正确决策。但是,旧的问题解决了,还会出现新的问题。现在,相关的具体方案仍未公布,即将摆在面前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劳教场所的转化问题,比如劳教系统人员的安置问题,甚至还有人担心,在劳教废止之后,对于“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人应该怎样管理?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案件是否会“井喷”?对于可能会出现的诸多问题,我们要有足够的考量和准备,全力以赴做好废止劳教的制度衔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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