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智慧解疑难 集思广益求公正
——上海一中院审判疑难问题研究小组运行情况调查
审疑小组讨论现场。陈永良 摄
——“赠与合同签订时合同法尚未出台,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对包括公证在内的几种特殊赠与合同没有专门规定,案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今年9月27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会议室内,该院审判疑难问题研究小组(以下简称“审疑小组”)的讨论现场,民二庭的多位法官正与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傅鼎生、张弛等专家学者,围绕“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记者了解到,这个成立于2007年3月的审判工作咨询机构,运行至今已有6个年头,开展活动共计94次。只要是上海一中院人,哪怕是个来院实习不久的实习生,没有不知道审疑小组的。在大家的心目中,这个平台就好比法院里的“专家会诊”。
集思广益,但议而不决
“法官了解、熟悉法律,但同时也是普通人,对很多问题的认识也有一定的局限,当案件涉及到疑难的理论问题,尤其是一些复杂的专业问题时,我们也会有一种力不从心的感觉,所以最好能够听听一些‘行家’的声音。”上海一中院研究室主任刘言浩法官坦言。
上海一中院每年要审结2.2万余件案子,如何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好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是法官们最为关注的问题。2007年3月5日,执行庭将一起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和一起追加某房地产公司为被执行人案提交审疑小组讨论,请民事、商事条线的法官和专家们一起“会诊”执行方案,此举标志着一中院审疑小组正式开始运作。从这个节点开始,审疑小组把定期组织研判讨论的节奏设定在每月1次左右。
据介绍,上海一中院成立的审疑小组,为非编制性机构,由分管研究室的副院长任组长。小组下设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及综合共五个专业组,由各部门负责人任召集人,择优挑选青年法官任专业秘书。
实践中,当发现有审判疑难问题需要提交讨论的,就由召集人确定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研讨内容等事项,然后由专业秘书与研究室共同负责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一般情况下,从召集人确定事项到审疑小组召开讨论,时间在一周左右。为了更好地方便申请,该院还于2011年11月开通了网上申请和研讨平台,进一步提升了审疑小组的运行效率。
参与审疑小组的人员,除了院内不同部门的法官,还可以从院外请来不同的专家。6年多来,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专利复审委、市高院、市政府法制办、建交委、房地局、人保局、教委、商务委、各区县法院、复旦大学、上海交大、华东政法大学、市互联网行业协会、市典当行业协会、中国人寿保险等不同单位的专家、学者、同仁,均参与了审疑小组的活动。
“作为学者,我们参加的各种规模、层次的研讨会都很多,讨论的问题也大小不等,但像一中院审判疑难问题研究小组这样的讨论平台,在法院系统甚至其他机关、高校都不多见。”曾多次参加讨论的傅鼎生教授这样认为,“议题紧扣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讨论的频率比较高,形式也比较灵活多样,并不像一些专业论坛、研讨会那样需要长时间的准备,确实,这和司法实践中随时会出现问题,也随时需要解决问题的特质有关系。”
除了参与人员广泛、活动形式灵活多样,审疑小组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尊重司法规律,不现场断案,确保法官办案的独立性。2007年此项工作立项时,该院就颁布施行了《审判疑难问题研究小组工作规则》,2008年5月又制定了《审判疑难问题研究小组活动细则》。这些规章制度,均明确审疑小组的工作宗旨是“充分发挥法官和专家的集体智慧,为决策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科学审理提供智力支持”。
“讨论如果涉及到具体案件的,我们会隐去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因为审疑小组只针对疑难法律点进行面上的讨论,而不就个案下具体结论。”刘言浩介绍说。
七成以上问题来自办案一线
记者了解到,一中院审疑小组6年多来全部94次活动中,包括民事组40次、商事组23次、刑事组10次、行政执行组7次、综合组5次,其他还有几个组联合进行的研讨活动等。民事和商事的内容占到了三分之二以上,其中涉婚姻家庭、合同、侵权等传统民事纠纷的占比32%,涉房地产纠纷的17%,涉劳动纠纷的9%,涉知识产权纠纷的7%,涉金融纠纷的3%。
“物权法第十五条区分了负担行为及处分行为,其实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很难理解和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认为我国没有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仅将合同是否有效及物权是否变动进行了区分”……
这是去年5月11日一中院举行的一场关于房屋转让过程中“无权处分及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的研讨,一线法官与来自高校的教授们展开了将近3个小时的热烈讨论。作为引出这场讨论的案件的主审法官,民二庭的杨斯空法官对当时的情形记忆犹新。
“当时这个案子确实让我为难了一阵,横竖理不出个头绪来,所以我向庭长提议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交审疑小组讨论。在讨论会上,我一口气提了八九个问题,都是和案件相关的法律疑难点。通过讨论,听听各位专家、同仁的看法,确实让我的思路清晰了很多。讨论会上,我的一个笔记本都被记得满满的了。”
因为法院工作的特点,审疑小组讨论的疑难问题大多是从个案中发现的,这种情况占到了7成以上。今年以来,就有“公司派生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工程施工合同中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责任承担”,“雇员在违法雇佣活动中死亡,雇主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如何依法行使调查权,可以对哪些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等审判实践中提炼的问题,被提交审疑小组讨论。
而案件中涉及的问题,9成以上是以实体法为主,亦有少部分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性问题,如“执行异议之诉的启动、标的以及受理标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确定”等。
“这样的讨论,很好地开拓了法官的视野,使其在交流过程中,听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思想、观点,为正确审理疑难案件提供智力支持。”刘言浩解释道,“而且,今后遇到类似问题,我们也有了经验和知识的积累。可以说,审疑小组对促进我院疑难案件的正确审理、推进相关案件审理的适法统一,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记者注意到,上海一中院的审疑小组除了“组织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根据审判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专题研讨”,还承担了“研究审判机制改革方案”,“参与审判管理机制建设”的工作职责。在他们先后设置的议题中,“审前程序与多元化调解机制构建”、“以审判管理促进公正与效率”、“分案机制疑难问题”、“审判理念、裁判方法与司法能力”等,均发挥了为院里的重要机制、举措出谋划策的智囊作用。
此外,还有的讨论是为上级法院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作出建设性的论证,如2011年“刑诉法修改后简易程序司法解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司法解释”、“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司法解释”的代拟稿论证等;有的讨论则是统一多个部门的认识分歧,畅通多个环节的工作衔接,如“违法搭建中行政部门的职权划分”、“包税通关共同走私案件疑难问题”等等。
因此,可以这么说,上海一中审疑小组的工作,对个案而言是为法官办案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角度,对法院的整体审判工作而言,是对相关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只要有想法就可以自由表达”
“欢迎全院有兴趣的同志踊跃参加。”每次审疑小组讨论的议题不一,但向全院干警发出的通知上,都会有这样一句话。
“作为一中院人,都知道审疑小组是个开放的平台,只要有空就可以去参加,只要有想法就可以自由地表达。”正在参与2013年9月27日“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讨论的青年法官于鹏深有感触地说,“虽说我不是学民事出身,不过今天下午刚好有空,对这个议题又挺有兴趣,就过来了。”
“讨论的问题实践性学术性都很强”、“每次去听都会有不小的收获”——这是一中院法官对审疑小组讨论活动最朴素的看法。
常常被用作讨论会场的上海一中院第一会议室,椭圆形的会议桌,一边坐着法官,另一边坐着来自各部门的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在桌子的外围,靠墙还放着不少椅子,随着议题的不同,都会有不同的人来“旁听”。这些人中,30岁左右的年轻法官、书记员往往占了多数。他们是近些年新招录的博士、硕士,初来法院工作,对审判工作的了解还很有限,审疑小组无疑成了他们开拓应用性思维、快速融入法官角色的“好帮手”。
渐渐地,审疑小组已经不仅仅是疑难问题的讨论平台,更成为了上海一中院专家型法官的“孵化器”、青年法官培养的重要基地;同样,审疑小组为审判经验交流与传播,架起了一座“信息桥”,成为倡导学术风气的一个重要窗口。
根据《审判疑难问题研究小组活动细则》,在审疑小组讨论期间,由提请研讨的部门派员全程记录;讨论结束后,做好相应观点的梳理,以及研讨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说是记录,其实也没有那么简单,作为民事组专业秘书的民一庭青年法官凌捷对此深有感触,“每次讨论,气氛都很热烈,专家们的观点也是比较发散,理论性强,所以要求记录者对讨论的相关案件以及法学理论都有一定的了解。有几次庭里书记员都在开庭,由我代为记录,三个小时下来,像是经历了一次头脑风暴,脑海和笔尖都是在不停地运转,有疑问之处,我还不时追问几句。整个流程下来,思路确实开阔不少,也能从中学到不少东西,不知不觉就把讨论的各方观点都吃透了。”
事实上,每次审疑小组讨论结束后,提请研讨的部门就会及时梳理出会议综述,并以《调研动态》的形式,在院内发布。如果疑难问题涉及的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且讨论后形成倾向性意见的,该院还会将其发给辖区各法院,切实增进此类案件审理的适法统一。
其中一些学术价值较高的成果,如“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协调与衔接”等议题形成的会议综述,被刊登在了专业报刊。而“民事诉讼时效实务问题”研讨会上形成的很多倾向性观点,还被2008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所采纳,成为了审疑小组“汇聚智慧、服务审判”的最好见证。
而最直接的成果就是,参与讨论后法官不仅写出了高质量的判决书,而且将探究法律疑难问题的热情带到了后续的审判工作中,比如编写精品案例,继续关注相关问题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前沿,等等。(记者 卫建萍 通讯员 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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