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刑期、罚金刑明显上升
上海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狠狠打”
上海高院召开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
11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了6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是‘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上海法院首批集中宣判的案件。发布会上,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详细介绍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特点,以及上海法院进一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具体举措。
发布会召开当日,金山、奉贤、浦东、青浦、普陀等5家法院先后就被告单位上海谷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睿钧工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倪某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岳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6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
“这些案件涉及的食品有猪肉、食用油、月饼、卤味熟食、小龙虾等,消费人群范围广,对公众健康影响范围大,社会危害性严重。”邹碧华举例,在被告单位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销售金额10万余元,依法应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但10万余元对应的销售数量高达6994公斤月饼,近7吨的月饼明显属于“数量较大”,故法院最后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依法跳档次在五到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上海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形成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三重一严’,定罪从重、主刑从重、财产刑从重、严格控制非监禁刑适用。”邹碧华强调。
据介绍,今天宣判的6起案件呈现出四大特点,即涉及食品均为群众生活用品,社会危害严重;个别食品企业明知故犯,铤而走险;无证小作坊、小店面危害大;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多为警方与执法机关主动出击、现场查获。
来自上海高院的统计,2011年至此次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前,上海法院共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案件15起27人,平均刑期为每人3.13年,罚金刑为每案28.33万元,其中判处缓刑的有6人。而在今天宣判的6起案件中,平均刑期和罚金刑均明显上升,10名被告人的平均刑期为每人5.63年,罚金刑则提高到每案374.33万元,没有一人被判处缓刑。
“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我们将继续坚持‘零容忍、依法严惩’的原则,不断加强司法指导,形成治理合力,同时及时发布案例,加大宣传力度。”邹碧华说。
【链接:上海法院今日宣判的6起案件】
1、被告人倪某在经营上海谷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睿钧工贸有限公司期间,从国外购入非食用牛羊油,即已炼制的工业用牛羊油。倪在明知上海仕明油脂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食用牛羊油的情况下,仍在2010年2月至2012年1月期间,将非食用牛羊油销售给仕明公司进行生产。二家公司销售金额高达3709万余元。仕明公司利用上述非食用牛羊油提炼成食用油后对外销售。
判决结果:金山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谷润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判处被告单位上海睿钧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2、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股东被告人张某等5人在明知过期月饼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为降低生产成本,合谋将部分过期、霉变月饼馅料回炉生产月饼并运往外地予以销售,共计6994千克,销售金额10万余元。
判决结果:奉贤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等有期徒刑六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3、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私设屠宰场,无证屠宰生猪,并将私自屠宰的猪肉出售给他人牟利。2013年5月公安机关会同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查获了张某私设的屠宰场,并当场扣押了15头活猪及相关屠宰工具、销售账本。经审计,2013年3月至5月间,张某共计销售猪肉40,908公斤,销售金额共计625,293元。
判决结果:浦东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4、被告人岳某在其暂住处开设无证食品加工作坊,生产、销售卤味熟食。2013年3月,岳在生产卤味熟食的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汤料中加入罂粟壳,后利用该汤料卤制熟食并对外销售。同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罂粟壳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和那可丁成分,上述汤料中检出吗啡、那可丁、罂粟碱成分。
判决结果:青浦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5、2013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在其“段氏龙虾”店对外销售小龙虾,为牟取非法利益,黄在汤料中掺入罂粟壳,并用该汤料烧制小龙虾销售给顾客食用。2013年6月,公安机关会同食品监督部门对该店进行检查,从客人吃剩的龙虾汤及成品龙虾汤中检测出罂粟碱成分。
判决结果:普陀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6、2013年7月起,被告人朱某在其经营的张记驴肉馆开始对外销售小龙虾。为牟取非法利益,朱在小龙虾汤料中掺入罂粟壳,并用该汤料烧制的小龙虾对外销售给顾客食用。2013年7月,公安机关会同食品监督部门对张记驴肉馆进行检查,并从龙虾成品和龙虾汤料中检测出罂粟碱成分。
判决结果:普陀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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