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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渐行渐热

2013-11-21 14:45:1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山西日报 

    自愿公证给当事人多一份法律保障

    起源于法院的公证,产生之初就是快速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它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对提交公证的事项无疑问、无纠纷、出于自愿。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公证的手段也不断翻新。

    法律意识的提升,让公证越来越多地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太原,一对晚年再婚的夫妇,丈夫发现自己身患癌症将不久于人世,他提出给妻子15万元现金,将原本属于自己,两人共同居住了10多年的住房留给男方的子女。公证人员上门调查时发现,女方对这样的处理持不同意见,公证人员当即中止了这场公证,因为双方自愿是公证的前提。

    信息化的发展,让公证服务的方式也发生变化,目前,视频采集已经成为公证中证据采集的一个手段。

    采访中,恰巧一位孩子在澳大利亚留学定居的父亲前来咨询公证业务。他的独生子大约在10年前留学澳大利亚,如今已经拿到绿卡定居那里了。当孩子需要买房子时,他和夫人给孩子支付了首付,大约40万澳元,约二百万人民币。在国外很少有父母用一生积蓄为孩子买房的,出于一种对财产的保护,他当时和儿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现在儿子在澳大利亚娶了韩国儿媳,但两人的婚姻亮起红灯。他希望通过公证借款协议,与儿子儿媳明确这份债务。

    公证处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表示,父亲可以和儿子公证这份婚前借款协议,但对于房产和儿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产生某种影响。

    那么,这样一份越洋公证如何完成呢?对于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的情况,可以通过录制视频,明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最终,这段视频和当事人的亲笔签字都将作为证据,一式三份,分别给当事双方及公证处留存。

    对于房产公证,经验丰富的公证员也给出一些建议。实践中,遗嘱方式继承房产最容易发生纠纷,如果老人愿意把房子留给子女,可以选择在生前签订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协定。因为赠与直接体现了房主的意志,不与其他继承人产生纠葛,日后发生矛盾的情况也较少。

    本报记者左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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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现代公证制度诞生于1946年,历经数次重大改革,至2006年《公证法》推出。

    1946年,为满足公民之间交往的需要,哈尔滨市法院率先开办公证业务,开我国公证制度之先河。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公证工作由市级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办理。

    20世纪50年代末期,受“左”倾错误思潮影响,大部分公证处随着司法行政机关的撤销而被撤销。

    1979年,司法部恢复重建,公证制度开始重建,不久司法部发出《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

    1982年,《公证暂行条例》出台,实行完全行政化的公证体制。这种公证体制于上世纪90年代起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受到批评。公证制度由此开始向事业单位方向改革。

    2000年,司法部下发《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被视为是公证体制改革全面启动的开始。

    2006年3月1日,《公证法》开始施行,让全国所有公证处都失去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使多数地区的公证处基本处于“只此一家、别无它店”的垄断地位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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