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贿赂类案件,往往具有“一对一”特点,嫌疑人的口供就成了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证据。但是,职务犯罪嫌疑人大多具有高学历、高智商,而且位高权重,反侦查能力强,所以侦查阶段往往出现“零口供”情形。
“‘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翟建明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为破解这一难题,该院建立信息引导侦查机制,确定初查中证据收集标准,全面加强线索初查力度,通过细致深入的初查和全面详细的信息搜集分析比对,为首次接触嫌疑人开展突审打下基础。2012年以来,已成功办理3起职务犯罪“零口供”案件。
该院创设基础性、延伸性、突破性“三段式”初查模式。基础性初查全面搜集可能与涉案人、事有关的基础信息;延伸性初查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全面对比、筛选和研究,形成完整的线索评估报告。突破阶段,认真分析案件突破口,并对涉案人可能对抗审讯的情况进行预估,从而对症下药、一举突破。此外,将犯罪嫌疑人供述建立在“零”的基础上,加大科技手段投入,给办案装上“科技翅膀”。
2012年4月,该院立案侦查某央企江苏公司技术部员工王某贪污受贿案。年过五旬的王某从事精密工作30余年,对所涉案情缄口不言,审讯异常艰难,而其妻是从事刑侦工作十多年的老公安,也没有半点突破口。
翟建明介绍说,在审讯陷入僵持之际,该院通过科技手段,获取一条4.8万元茶叶款的消息。根据电子证据的锁定,检察官询问了相关人员,并全面调取有关财务账目及银行记录,一举查获王某多次采取“以收茶叶款为名受贿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随后,办案人员又从一笔王某女儿的旅游费中顺藤摸瓜,发现其利用私设在某酒店的“小金库”,侵吞相关业务单位给予的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而在对与王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进行调查过程中,又挖出一笔王某利用某业务单位账户,贪污公款十几万元的新事实。凭借强有力的证据链条,法院认定王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只要不断坚持转变观念,探索办案规律,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科技强检,就能不断掌握充足的‘炮弹’,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即使碰到再多的‘零口供’,照样可以在文明规范前提下办成铁案。”翟建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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