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适人者,即称之未嫁女,又称在室女。关于未嫁女的名分,受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未嫁女在家服从祖辈、父辈,即“未嫁从父”;另一方面,又受“长幼有序”的伦理影响,同辈中年长之女(姊),不仅对年幼之女(妹)享有相对较高的地位,即使对年幼之男子(弟)有时也有优势。
在我国古代社会,未嫁女按照“长幼有序”的伦理,确定了她们的名分地位,但是在财产继承权上,未嫁女不再享有“长幼有序”的特权。因为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社会,男子是法定继承人,而女子则不是法定继承人。明律规定未嫁女的财产继承权,“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也就是只有在户绝的情况,才承认未嫁女的法定继承权。
明朝对于嫁娶违律的规定上,范围有所扩大。嫁娶违律是指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嫁娶,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且处以相应的刑罚。与唐代相比,《唐律》户婚律规定了同姓(同宗)为婚、尊卑为婚、良贱为婚、娶亲属之妻妾等八种情况属于违律为婚、应行离异。明朝在《大明律•户律•婚姻》中的规定,在唐律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典雇妻妾、娶乐人为妻妾及僧道娶妾等条。
定婚之后而解除婚约,称为退婚或悔婚。明律规定女性可以退婚的三种情况:即“妄冒”、“犯奸盗”、“男家故违成婚期”。这三种情况在明朝具体表现为:首先,男犯罪的情况。“其定婚夫作盗及犯徒、流移乡者,女家愿弃,听还聘财。”(刑令) 第二,订婚后男子无故五年不娶女子。“无故五年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财礼。” (户令) 三是在男家妄冒。 “ 男家妄冒者,加一等,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 ”
在古代社会,妻的概念很宽泛,既包括正妻,即通常所说的“主母”,此外还有妾、媵。明代法律规定:“凡妇人夫亡无子 …… 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 。 (户令) 对于寡妇守节者则允许其继承遗产,同时还作出 “ 合承夫分 ” 的规定。明律规定妻子没有财产权。
明朝规定 “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 ” 这“七出”又称七去,或七弃,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这是中国古代传统之休妻条件,即男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而“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况。这是古代法律对于出妻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明律继承了这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妇女的权利。 明代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妻子可以向丈夫提出离婚:第一、夫 纵容或强迫妻、妾与人通奸 明律中详细规定, “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 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明朝法律支持为人妻者在遭夫抑勒与人通奸或殴打折伤时,可以主动诉诸法律,以求摆脱因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折磨。这些规定使妻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受到了法律的保护。第二、 夫逃亡过三年者 《明律》中规定, “ 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财礼。 ” 明朝法律明确规定夫逃亡过三年,妇女就可以改嫁,并由官府出面发放执照,保障了妇女的这一权利;而不追查财礼,又对妇女的情感损失作一定的物质补偿和心理抚慰。第三、 殴妻至折伤以上 《明律》中规定, “ 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 ” 明代夫殴妻致折伤以上,可以构成妻子提出离婚的理由。当然离婚与否并非完全按照妻子的意愿,丈夫还是有愿否之权的,但这并不意味暴力丈夫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明代妇女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侵犯时,可以寻求法律的援助提出离婚的申诉,并对丈夫进行法律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