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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时期的司法警察体制

2013-11-20 15:03:0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两周是中国历史的特殊时期,它既经历了奴隶制的鼎盛时期,也经历了封建制的开端时期,因此,它的各项社会制度便具有了与其他历史时期明显不同的特征,即具有不完备与不成熟的特点。但是,据先秦史料记载,两周时期的司法警察体制却是相当完备的。可以说,其对警种划分的细致性是后来其他各代所不具备的,对今天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两周时期最高的司法长官为司寇,正职称为大司寇,副职称为小司寇。《周礼•秋官•司寇》:“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王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可见,大小司寇掌理着全国的狱讼情况.并形成了两周时期最高的司法机构。

两周时期地方的司法警察是根据其辖地的不同来设置的。分为乡士、遂士、方士、讶士、县士等。《周礼•秋官•乡土》:“乡土,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乡士是执掌王城及六乡之狱讼的,周代的行政区划,是以周都为中心的同心圆,六乡即为王城百里以内之地。《周礼•秋官》:“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令,听其狱讼。”遂亦指六遂,六遂即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之间。县士主管本县的狱讼,又称野司寇,《周礼•秋官•县上》:“县士掌野,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方士是掌理王城四方采邑的狱讼的。以上为邦国属地之内的司法警察。此外,还有专门负责掌理诸侯狱讼的警察,称为诺士。

周朝设有种种禁令,也有种种专司各种禁令的警察,如果周民仍有违约犯戒,那么就要施之以拘系之罚,拘系囚犯的警察有:司救;《周礼》:“司救掌万民之邪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又“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显然,司救掌理那些尚未触犯王刑的犯人。掌囚;《周礼》郑注,“掌囚,主拘系当刑杀之者”。即是监守捕得的盗贼及应服五刑的罪犯;司圜,《周礼》:“掌政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司圜的作用更注重教育感化而非刑罚;掌戮,是对犯有重罪而应处以极刑的囚犯执行斩杀职责的警种。

除以上所述的警种外,周代还设有各种各样专司具体事务的司法警察,如负责朝市之狱讼的司市、司稽、司武虎、胥师等;负责马讼的马质、负责山林之狱讼的山虞;风责协调男女之狱讼的媒氏;负责役事、功事、职事之狱讼的遂师、遂大夫、县正等等,周朝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在司法制度上刚柔并用。

两周时期,各类警察分别掌其所属之狱讼,其职守不相侵越,所以能够各尽所长。对一个国家而言,有一个相对完备的司法体系对兴邦安民是非常重要的,但有一点非常值得注意,那就是这个司法体系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以保证执法的顺利和平等的原则。从周代的司法警察制度上看,其基本体现了这一点。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