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庭前准备 规范庭审程序
湖北荆门东宝九成案件当庭裁判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活动中以当庭裁判为切入点,出台并执行“四个明确”的规定,案件审理周期明显缩短,缓解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办案效率,今年以来,当庭裁判案件1085件,当庭裁判率达90%。
东宝法院明确当庭裁判的适用范围、庭前准备工作、实施程序和释明要求,对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类民商事案件和刑事一审案件,事实清楚,合议庭意见一致,能准确适用法律,当事人情绪稳定,当庭宣判后不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均要求进行当庭裁判。
该院规定,凡符合当庭裁判范围的案件,独任庭或合议庭必须做好庭前阅卷工作,掌握案件情况,拟定详细的庭审提纲,分析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或风险,制定相应预案,确保当庭裁判顺畅高效。对于拟当庭裁判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在宣判前应向文书签发权人汇报并经其同意;宣判后应在三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当庭裁判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对文字表述进行部分修正,但不得对裁决内容有实质改变。(王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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