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长安观点

当心!微博跟帖也能构成侵权

2013-11-20 13:43:5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徐小飞

  微博成为用户增长最快的互联网应用模式。微博在为网上沟通交流提供便捷方式的同时,也为网络侵权开启了一扇方便之门。据统计,仅仅2013年1至7月,新浪就接到与微博抄袭有关的举报2939件。

  许多网友认为,微博侵权只涉及原创微博主和微博运营商的事,自己只是跟帖,转发原创微博或者在微博后发表评论,不会损害别人的利益。殊不知,微博跟帖也能构成侵权,自己的跟帖行为有可能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转发原创微博的网民,如果原创微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其转发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侵权言论的影响范围,使本身虚假的言论更显真实,使他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为更多人知晓,具有帮助侵权之嫌。对于转发原创微博的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将行为人转发时的主观认知作为判断侵权的要件。如果行为人处于恶意或者未尽到合理的判断、注意义务,对侵权案件推波助澜,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前,微博侵犯他人著作权事件层出不穷。前段时间,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公开课上,该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姜颖表示,由于微博是新兴社交工具,微博使用者对相关法律还不了解,造成一些博友的著作权不知不觉被侵犯。一些网友图省事,为了增加点击率,直接把他人的作品粘贴到自己的微博上,由于粘贴的频率太高,著作权人的名字不是被省略掉了,就是根本找不着了。这种照搬和任意粘贴他人作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故此,微博网友在转发他人微博时,要注明出处。

  对于在原创微博后发表评论的网友,如果其单纯就微博的内容发表了过激言论,由于微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浓厚的主观性,网友的评论带有主观上的情绪化和偏激性,出现极端或者谬误在常人可以忍受的范围之内,造成的影响也有限,该种情形可以不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首例微博侵权案,认为被告洪某个别言语过激但不构成侵权,故认定不构成名誉侵权。但如果跟帖网友在评论中披露了原微博中没有的他人隐私、商业秘密,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微博侵权责任的认定,要综合考量微博内容的点击率因素、微博浏览者的评价因素、微博内容被转载、引用因素等内容,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救济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微博并非法外之地。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有限制的,言论自由和权利保护是一个平衡博弈的过程。微博的内容是有所限制的,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并且不与我国的文化背景、公序良俗相违背。微博应当成为沟通思想、促进交流的平台,而不是进行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公共利益的阵地。

  净化良好的微博环境,营造文明的网络新风尚,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网民、微博服务商、政府网络管理部门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作为微博网民,要提高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严格自律,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不利用跟帖微博的形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微博服务商而言,要履行自己的法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微博服务商要尽到认真、仔细、合理和尽职的注意义务,对在微博中跟帖的言论进行相应的规范,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宣传引导工作,加大打击网络谣言的力度,利用政务微博平台积极引导舆论导向,以真实的、透明的、权威的信息发布解读,及时回应人们关心、关注的社会话题,并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尽管我国已有一些法律法规对微博侵权行为进行规制,但一些微博跟帖侵权行为的认定依然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当前,应当借鉴国外有关微博和互联网管理法律制度来规制我国微博跟帖侵权行为,以满足微博发展的新要求和新需求,为在微博中出现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和途径。

[责任编辑:朱诗瑶]
相关报道

·涉微博侵权的救济途径和民事责任
·微博里的著作权:抄袭别人的微博侵权吗
·浙江鹿城法院宣判温州市首例微博侵权案
·以牙还牙维权助长微博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