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中可以看出我们党反腐的决心和信心,但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仍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那么怎样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将权力真正关进“笼子”呢?为此,记者采访了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博士生导师顾肖荣。
记者:我国反腐走过了怎样的过程?
顾肖荣: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反腐败法律法规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提高过程,是一个长期实践总结的过程。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由于反腐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制度建设仍然面临不断完善和充实提高的任务。
记者:如何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顾肖荣:建立完善、合理、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制度,管事管物管人,是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基础。首先,在立法层面,今后几年要修订若干与防腐重点领域相关的法律,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等法律,让这些重点领域的工作程序和流程都暴露在阳光下,在阳光下流转和操作,让广大群众知晓并参与监督。让相应当事人都有话语权、参与权、申诉权。有了纠纷,有明确的机构受理、调解和仲裁,让当事人有充分话语权。
其次,在司法执法层面,要强调公正司法公正执法,这方面中纪委和各主管机关已经出台了许多具体措施,应具体落实。当前特别应强调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许多冤假错案就是由此产生的并因此而长期得不到解决,这也是产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记者:对于惩治腐败还要有什么有效举措?
顾肖荣:我建议进一步完善刑法和刑诉法等惩治腐败的基本刑事制度。35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民生活也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受贿10万元以上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制度没有变,这看上去是从严惩处了腐败分子,但实际上不平衡弊病更多,不利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此外,刑诉法还应进一步修订完善,创制更多的制度和举措,以有利于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打击犯罪和挽救改造相应的人员。
同时,我们还应处理好政法各机关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并逐步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和制度。现实的情况是各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的较多,相互制约比较少。这在打击某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是完全必要和非常重要的。但在日常的惩治腐败犯罪和经济犯罪时,仍应强调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能未经法院审判,几家开个协调会,就定调有罪抓人羁押,最后法院认定无罪也很难处理,因为这牵涉到国家赔偿等很多棘手的法律问题。从制度上保证这些事件不发生是践行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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