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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可感受的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2013-11-20 10:21  来源:上海法治报

    王信芳

    【摘要】

    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这是一种具有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共性力量。目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因此,必须正视“有公正、未必信”这一现实困境背后的深层问题。

    认识偏差是导致现实中司法公信力不彰的重要原因。只见矛盾不见统一,只见民意不见法律,只见局部不见整体,只见法庭不见社会,都是司法实践中的认识误区,面对这些误区,人民法院要加强群众工作,在开展群众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的底线,认识到判决和调解都是法院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

    通过群众工作提升司法公信的关键是要找准群众工作与司法公信的结合点,在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廉洁司法的细节上下功夫。坚持服务性司法,创新便民举措; 完善庭审调解模式,强化释法说理劝解工作; 用好信息科技手段,提高司法透明度; 创新群众监督形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司法群众工作从观念到机制的转变。

    党的十八大明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这一系列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加强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指明了方向。

    司法应当并且必须具备公信力,司法依赖民众的信赖而生存。近年来,从司法统计和案件质量评估情况看,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效显著提高,但司法公信力不高仍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廉洁、司法传媒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提升司法公信的着眼点不少、方法也很多,但是,无论方法和路径如何选择,都不能回避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评判司法的口碑,归根结底由人民群众说了算。”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围绕为民、公开、公正、廉洁下功夫,必须在每一个案件中扎实做好群众工作。

    公正难以被感知

    是司法公信的现实困境

    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这是一种具有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共性力量。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就不能仅局限于对司法公正内在品质的追求,更应注重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感。据统计,全国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在近十年里一直稳定在约90%的水平,而申诉率也呈逐年下降趋势。然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却并未同步增强,相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因此,必须正视“有公正、未必信”这一现实困境背后的深层问题。

    (一)程序阻隔了真实,公正难以被看见

    “没有真相就没有公正”。司法作为一种事后性权利救济机制,决定了法官获取的“真相”主要依赖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的相互“竞争”与揭示。然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贫富差距悬殊,这一国情反映到司法领域,便是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多数普通群众不能完全适应诉讼的竞技性要求。这就导致经济能力和诉讼能力较弱的群众难以通过“对抗式”的诉讼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更无法认同“法律真实”和客观事实相悖之下所作裁判的公正性。

    (二)法理阻隔了情理,公正难以被理解

    “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立法如此,司法亦是如此。当前,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标准仍然是一种包含了情理、道德和法律等诸多因素的复合标准,其中法律标准并不是唯一标准。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将裁判结果仅仅视为法律逻辑推理的产物,还要综合考虑政治、社会、伦理等因素,统筹协调好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复杂关系,说透法理背后的事理和情理,使得天理、国法和人情相协调。不顾群众感受,单纯在“法律上正确”的司法裁判,不仅无助于司法公信的树立,而且会严重伤害到社会公众的“司法情感”。

    (三)媒介阻隔了沟通,公正难以被传播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广泛应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特别是司法个案更加关心关注,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可能成为舆论焦点和公众话题,甚至可能被误读、被炒作,稍有不慎就会对法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一方面,少数法官司法作风不正,个别法官司法不廉,损害了法院的声誉和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新媒体时代,一些法院司法公开的能力不足,缺少必要的媒体素养,不善于同媒体打交道,导致生动鲜活的执法办案实践无法向社会充分展现,而一旦出现舆情往往又疲于应付。双重因素导致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无法在人民群众中有效传播,司法公信的内在品质难以被认同。

    走出认识误区

    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强调司法程序的规范性、程序性和严肃性入手,群众工作偏重的是非规范性、情理化和灵活性,因此通过做群众工作对提升司法公信的难度不小、意义不大。这一认识偏差是导致现实中司法公信力不彰的重要原因。回顾人民法院的司法历程可以发现,坚持做好群众工作,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平正义,进而赢得人民群众认同与信任的有效路径。因此有必要澄清司法实践中的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只见矛盾不见统一,认为司法群众工作缺少法理依据,司法的被动性与群众工作的主动性相互矛盾。

    司法的被动性与群众工作的主动性非但是不矛盾的,而且是相互统一的。司法的消极性是相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言的,并不排斥法官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积极作为。相反,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能动地行使相关职权,是确保司法过程和结果公正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拥有引导诉讼程序、主持调解和解、必要时开展调查取证等权力。这些制度设置也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所以,人民法院加强群众工作,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据。

    误区之二:只见民意不见法律,将司法群众工作理解为群众审判,忽视了审判权的独立性和法官作为司法群众工作的主体性。

    群众工作强调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因此,鼓励群众依法有序地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是群众工作的应有之意。但是,群众监督和参与不能违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基本原则,更不应泛化成为一种民意审判。司法群众工作应当是法官作为司法权行使主体的一种内化的自觉行为,是法官主动倾听民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践司法领域群众路线的主动作为。因此,在开展群众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的底线,避免“群众说怎么办就怎么办”的片面现象在个案中出现。

    误区之三:只见局部不见整体,将司法群众工作简单地与诉讼调解工作划等号,忽视了群众工作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诉讼调解是群众工作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但并非群众工作的全部。不仅如此,片面强调案件调解率不仅不利于做好群众工作,而且也不利于树立司法公信。判决和调解都是法院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采用哪一种方式,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具体分析。当判决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更有力于树立司法公信时,就应当选择以判决的方式作出裁决。历史上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并非片面强调调解,其实质是既有审判也有调解。事实上,当时的边区政府也曾纠正过片面强调调解的问题,并指出“以调解数字多少作为考核干部的标准”是错误的。

    误区之四:只见法庭不见社会,仅满足于在法院庭审、接待等诉讼过程中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忽视了法庭之外的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感受度和认可度。

    司法群众工作有广泛的外延,司法程序中、程序外都存在做群众工作的空间。特别是在一些受到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案件中,群众工作更有必要延伸到法庭之外。比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清退赔偿以降低损害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帮助被害人获得更充分的经济赔偿,降低损害程度。但这种正面的司法行为在法律理念和司法精神传播不到位、释法不到位的情况下,可能被断章取义,让人产生“以钱买刑”的负面理解,更可能对潜在的犯罪人形成不良暗示。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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