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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日里的暖阳

2013-11-19 14:22:3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依法行政显清廉,英姿飒爽女英才;深入民情显使命,献身国徽不忘本。感恩”一面鲜红的锦旗上面金灿灿的大字在冬日的阳光照耀下熠熠生辉。“法官,我们凑够了第一笔三万块钱,已经交给对方了,您放心,我们之间没事了。”一个看似普通的回访电话却承载了法官沉甸甸的责任心。

  这是一起被拆迁安置人作为原告要求确认公有住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一套房牵涉两个普通家庭的全部积蓄,主审法官斟酌再三决定以调解方式化解这一无解的纠纷。在认真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多次电话查询,多次奔波调查,多次耐心谈话,讲明法理情理,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孙某系涉案房屋的公有住房承租人。2012年4月,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孙某作为出卖人与买受人侯某夫妇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于孙某的房屋未 办理产权现为使用权,孙某以产权房性质房价100万元出售给侯某夫妇。合同签订后,侯某夫妇向孙某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合计37万元,孙某将房屋交付给侯某夫妇使用,侯某夫妇对房屋进行装修。2012年7月,孙某的女儿杨某以孙某未经其同意将房屋出售,侵犯了她作为公有住房同住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孙某与侯某夫妇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侯某夫妇腾退房屋。

  第一次开庭,双方都认为自己很委屈,一声高过一声地争论着。原告杨某哑着嗓子声嘶力竭地坚称自己对母亲卖房一事不知情,并且现在离婚单身一人无房可住,只好就近租赁半地下室居住。出卖人孙某声称自己为了救儿子急用钱被中介公司骗了,现在一没房住二没钱还,就是想要回这套房居住。买受人侯某夫妇是一对80后刚毕业参加工作不久的小夫妻,“当时杨某一直在场,她也同意。孙某和中介说8月份可以办理产权,签合同时我们没有看到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看到了我们也不会买这房。37万元都是借的,又花了好多钱装修,这已经是我们的房了。”制止完双方当事人面红耳赤的激烈争吵,天色已晚,看着他们踏着夜色离开法庭,法官陷入了深深的思考。

  第二天早上还不到8点,杨某便等在法院门口焦急地给法官打电话,“万法官,我们的拆迁安置协议找不到了,这可怎么办啊……”话还没说完便在电话里哭了起来。法官一边劝她先控制一下情绪,慢慢说清楚;一边耐心询问能否提供拆迁时间、拆迁项目、拆迁文号,能不能找找以前的街坊邻居。下午5点,法官刚要下班,急促的电话声又响起了,“法官,只查到以前宣武区的地址,大概九几年拆的,没有其它线索了,我提交调查申请书,申请法院调查。”

  是否是拆迁安置协议书载明的被拆迁安置人确定了杨某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可是没有确切的拆迁时间、拆迁项目、拆迁文号,调查线索寥寥无几。为了调取这份文件,法官多次电话询问,来往奔波于西城区建委房管科、拆迁办,孙某原工作单位,西城区档案馆南馆、北馆。终于在西城区档案馆南馆查到了拆迁安置协议的底档,其上载明应安置人口为叁,分别是孙某,夫杨某,女杨某。

  杨某的主体问题解决了,接下来就涉及到本案实质性的公有住宅买卖问题了。合同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主动审查。公有住房是产权属于房管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或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公有住房租赁的相关政策,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未经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同意,私自买卖公有住房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本案的诉争房屋属于自管公有住房,如果涉案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明确表示同意孙某出售该房屋,则合同有效。为了尽快查明这一问题,法官顾不上吃午饭从西城区档案馆南馆直接驱车赶往涉案房屋产权单位房管科调查,房管科明确表示对孙某与侯某夫妇之间买卖公房使用权的行为不知情,并且不同意孙某出售该套涉案公房。另外,如果孙某想要交易此套房屋,可以按照相应规定向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公有住房,即经过审批、交纳购房款及税费后,公有住房成为可以上市交易的商品房。但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某未向产权单位提出购买涉案房屋的申请。

  从产权单位出来已经是周五下午五点多了,一回到办公室,法官便拿起电话通知双方周一开庭,电话那边忐忑焦急的声音让法官的心情愈发沉重。如果简单的一纸判决合同无效,案子虽然结了,但事情却不会了结,势必会导致之后的赔偿之诉、腾房之诉,处理不好可能还会导致执行困难,信访上访等不稳定因素。能不能通过调解方式根本解决一套房两个家庭的问题,让他们的生活尽快回到正常的轨道,是法官考虑的重要问题。

  周一宣布了调查结果,法庭里当事人陷入了短暂的沉默。心里觉得有底的孙某先开口了,倚老卖老耍赖地说,“法官,我什么时候可以搬回去住,我没钱,就要我的房子。”原告控制不了情绪,拍桌子就骂,“你只管你儿子,不管我,光说你没钱,现在这事怎么解决。”老实巴交的被告侯某一步步退让,“我们买房也不容易,支付给你们的37万元房款好多都是借的。而且你们原来的房子破烂不堪,连窗户都没有,我们现在都装修好了。当时我们不知道是公有住宅,如果知道,我们也不会买这套房子。现在房价一天天涨,让我们怎么办?”旁听席上被告侯某的父亲头越埋越深,一声接着一声的叹息越来越重。37万元再加上装修款,也许是这位满脸沟壑的苍老的农村老人一生的积蓄!

  两方都要房,两方都没钱,这个无解的问题却必须通过承办法官的智慧化解。一次不成两次,通过多次面对面、背对背谈话,原告律师的一句话让承办法官找到了突破口,“原告这边确实也很困难,原告曾经因吸毒被劳教过,现在离婚了确实没有住处,但她也是讲信用的人,不会说不还这个房款,关键看是怎么还、以什么方式还。孙某肯定是没有钱,她把钱都拿去救儿子了,就有一点退休金也没有其他收入。”

  突然要求已经装修好房屋准备居住的一方腾房,或者突然让没有其它收入只领取退休金的一方拿出几十万,这种变动对于当事人是剧烈的,不论从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难以承受。房要腾,钱要还,关键是怎么还,用什么方式还,如何控制好恢复原状的节奏,把这个过程对双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低到一个双方可以承受的程度。

  侯某夫妇可以用较长时间腾退房屋,先在涉案房屋里居住,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他们一时无法筹钱购房而另外租房,另一方面可以给孙某比较宽裕的时间筹备返还房款。同时,侯某夫妇参考租赁市场价格向孙某交纳居住期间的使用费。这样既能实现房屋腾退问题的“软着陆”,又能最大程度减少双方的损失。在确定了调解的基本原则之后,承办法官首先做起了侯某夫妇的工作,承办法官理解并体谅他们一家的难处,但也必须释明公有住宅买卖的风险和后果,鉴于原告的经济状况,希望他们认真考虑这个调解方案。

  在侯某夫妇基本采纳这个方案之后,承办法官做孙某的工作,首先对孙某蛮横耍赖的态度进行了批评,不管是否是为了救儿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既然签了合同收了房款,如果房屋无法过户,就应当返还对方房款。孙某听了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解释逐渐冷静下来,心平气和地接受了调解方案,并且答应尽快筹钱归还对方的房款。

  经过承办法官的多番努力,三方终于坐到了一起商量最终的方案。调解过程中,杨某对侯某夫妇提出的装修款票据提出质疑,侯某夫妇认为杨某所说的每月的房屋使用费数额过高,双方又争执不下,拍桌子瞪眼,面红耳赤。面对失控的三方当事人,承办法官首先请侯某夫妇在隔壁法庭等候冷静一下,再次做杨某、孙某的工作,希望他们也考虑对方的损失,现在房价不断上涨,侯某夫妇完全可以用已支付的房款另买其它房屋居住,等到几年以后存在物价上涨的可能性。

  针对双方争议的房屋使用费数额,承办法官向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几家较大的中介公司门店咨询,了解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格局、朝向、楼层基本相同的房屋出租价格,以此作为房屋使用费的参考依据,最后双方居中协商选择了一个价格确定了房屋使用费。

  务实的处理方法,灵活的解决方式,使得本案终于调解成功。法官的智慧如同冬日里的暖阳,温暖了当事人的心灵,照亮了和谐的天空。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