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我国劳教制度在1955年建立,客观地说,在法律制度并不健全的特殊历史背景下,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起过一定作用。然而,近年来,劳教制度与现行法律及法治理念渐行渐远。
这首先在于法治自身的完善。上世纪末,我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劳动教养明显与其中人身自由权原则不相适应。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设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均无权设置。而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更是明确写入宪法。这让劳教制度在实体上逐渐丧失了正当权源。此外,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强调对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处罚的程序公正,劳教制度在程序上暴露的问题更加凸显,这让劳教制度在程序上失去了正义基石。
而另一方面,劳教制度逐渐走向异化,失去了民意基础。首先,几十年间,劳教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对劳教适用对象的规定达20多种,其中有些纯属道德范畴。其次,制度目的发生异化,劳教主要目的本在于教育改造,但实际的处罚力度却要比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更大。更何况刑罚的执行中还有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规定,远离了制度初衷。最后,一些基层政府借用劳教制度打压一些民众的“维权”,还美其名曰“维稳”。
这些年里,吁求废除劳教的呼声此起彼伏。此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将对劳教制度的废除起到里程碑作用。
这也意味着“废止劳教”和“制定良法”这两只靴子需要同时落地,是一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法律体系变革。如可以修改刑法,将“管制刑”改为“社区服务刑”;设立“轻罪法庭”,专门处理轻罪问题,适用简易程序,一审终结,不得上诉,以提高效率,解决困扰人们的公平和效率问题;还有恢复工读学校,以解决“问题少年”的国民义务教育和少年犯罪后不作刑事处分的教育问题。
良法的制定应该广泛征求意见,透明、科学立法。只有通过良法填补劳教制度废除后的空白,各界才能安心地道一声:“别了,劳动教养!”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