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误解和隔阂中间,不论想对其中的哪一方讲清另一方的故事,都是有困难的。林达在《近距离看美国之一历史深处的忧虑》中如是说。
一口气读完这本书,使我对美国的“自由”有了粗浅的了解,但这种了解仍然是对我以往思维观念的颠覆。这也许正是由于历史、文化的差异造成了中美双方思维方式不同,从而导致两国在诸多国际问题上存在分歧的原因之一。不过,我不想对此书有过多的评论。出于职业思维习惯模式,我对文章开头的那段话感触颇多,以至于使我对理性与情绪有了更多的思考,因此要将其付诸笔端。
首先,我们应该清楚意识到任何一个社会、团体都是一个个人的集合,而即使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同一个国度里,由于每个人的生活环境并不完全相同,从而使每个人的价值观不同;因为价值观具有主观性,当大家在面对同一个事物或者问题的时候就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当不同的看法集中在一点上就会产生分歧,如果分歧处理不当,就可能引起纠纷,这就是情绪爆发的外在表现,而纠纷最终的解决方式就很可能是通过司法途径。
面对大量纷繁复杂的纠纷,把它们抽丝剥茧,理顺清除,不仅要在体力上付出巨大艰辛,更是对脑力思维的巨大挑战,而法官就是这样的一种职业。每天站在双方的误解和隔阂之间,既要作一个理性的旁观者,又要作一个公正的裁判者,不论当你试图对其中的哪一方,想对其讲清楚另一方的故事,都是有困难的。因为双方之所以产生纠纷,就是因为情绪控制了理性,他们各自或者至少其中一方没有站在对方的角度想一想。换位思考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条有效途径,但来到法院解决的纠纷,试想双方之前没有这样做,也未必打算这样做。
此时,法官犹如在波涛汹涌的大海中央航行的舵手,在炙热难耐的沙漠深处干渴的行者,如何找到航行的方向或最近的水源,才是纠纷解决的关键所在。法官更像一个理性的指引者来疏导当事人,使其在情绪和理性之间,克服情绪的焦躁,恢复应有的理性,犹如电视剧《星际迷航记》中的主角史波克一样,在理性与情绪的挣扎中,用理性克服情绪上的不良反应。
在美国世纪审判辛普森案的判决结果出来后,美国的大多数民众认为辛普森就是杀人犯,但法院宣布辛普森无罪,大多数美国民众对这个审判结果又是接受的,并且都认为案件的审理是公正的,这就是一个社会应有的理性。
德国古典哲学和法哲学大师康德对权利的定义为:权利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如上所述,法官正式这种理性行为相协调的指引者,站在误解和隔阂中,将情绪引向理性,使双方都能静下心来,听一听对方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