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抢夺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据了解,抢夺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不仅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还要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鉴于“两抢一盗”犯罪历来是我国执法司法部门打击的重点,《解释》对抢夺“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只作了微幅调整,而对抢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解释》明确了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定性的法律适用问题,还对抢夺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

《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0000元至80000元以上、200000元至40000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调整基于可支配收入提高

北京律协刑事委员会主任赵运恒讲,解释做出如上调整主要是基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公开数据显示,199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90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724元,分别增长4.6倍和3.7倍。

赵运恒表示,近年出台的有关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均对有关数额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如诈骗犯罪,因此对抢夺罪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当与类似犯罪相协调。人均分别增长4.6倍和3.7倍,门槛却只提高一倍,这是否是真的提高幅度?对此,赵运恒讲,4.6倍和3.7倍只是全国的一个平均数,各省市的情况还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各省市还会依据自己的情况去制定相应的数额规定。  [详细]

·轻于抢劫 重于盗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第一,起刑标准有所提高,将抢夺等同于诈骗、盗窃,并且相应提升了底线;第二,强调抢夺罪的情节,决定入罪门槛,表示“抢夺轻于抢劫,重于盗窃”;第三,也特别提出对于明知会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制定了定罪处罚标准。“总而言之,该司法解释无论从定罪到处罚都很严谨。” [详细]

·有利于量刑精准和公正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法学博士许兰亭:第一,从犯罪数额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有标准已不能准确反映抢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无法与刑法规定的相应的法定刑的严厉程度相适应。如果不及时调整数额标准,势必影响司法实践中量刑的公正,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详细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详细

《解释》第六条强调,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对骑抢行为打击力度增加

赵运恒讲,“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是前解释规定的抢夺加重情节,而此次《解释》对于多发的骑抢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情节,符合情节者按照量刑更加重的抢劫罪定罪,显示了司法机关对目前多发的骑抢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 [详细]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黄应生: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可能致人伤亡或者已经致人伤亡的,原则上就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的。[详细]

《解释》第二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强调特殊情节的严重后果

赵运恒称,前《解释》并没有所谓“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的规定。此次提高了抢夺的门槛,但同时规定了一些特殊情节降低门槛,是结合目前多发的抢夺案件的特殊情况而设置的,实际上是一种“从重”的态度。

前解释对于从重的规定仅仅限于,抢夺的对象、抢夺次数和方式等等,此次解释新加入了“组织未成年人抢夺”等,体现的是其后果的严重性,也强调了其对社会的危害性。  [详细]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黄应生:首先从主观恶性,比如说“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根据对象,比如说“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抢夺的场所,比如“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手段,比如“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都要从重处理,入罪标准降低一半。 [详细]

·对不同情节,分类更科学、具体

首先,将“情节严重” 和“情节特别严重”与数额标准结合,完整体现了抢夺犯罪行为在侵犯财产和暴力手段这两方面的社会危害性,对抢夺犯罪行为的评价更准确、公正;其次,从抢夺者被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情况、一年内抢夺的次数、对特定对象进行抢夺等不同角度,对实践中经常出现和可能出现的抢夺犯罪的严重情节进行合理的逻辑分类并尽可能具体化,增加了司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量刑的精准和公正。[详细]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五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详细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第七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8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详细

《解释》第五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黄应生:要求是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而且有认罪、悔罪表现,能够退赃、退赔,符合这些基本条件以后,还需要下列情形之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详细]

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抢夺罪是比较多发的财产犯罪,且由于抢夺罪存在暴力手段,属于对被害人公然抢夺,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很大,历来属于打击的重点。抢夺罪中,也存在情节比较轻的情形,在对严重抢夺罪从严追究的同时,应当对情节比较轻的抢夺罪依法从宽处罚,这样才能比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司法解释在对“情节严重” 和“情节特别严重”以大篇幅进行完善同时,对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进行具体规定。同时,对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并对被害人人身直接或者间接实施暴力的,以抢劫罪追究,又体现了宽严相济“严”的一面。 [详细]

“两抢一盗”犯罪历来是我国执法司法部门打击的重点,两高此次发布相关司法解释,是对惩治抢夺犯罪的又一把利剑。其对抢夺罪相关法律适用作了明确的说明,不仅增加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策划/李家亮 (中国长安网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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