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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村群众法律意识谈起

2013-11-19 09:53:2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卞宜良

当前,司法机关普遍面临着信访压力,其中以乡村群众信访居多。有人习惯于将其归咎为乡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当我们反复被缠访缠诉所困扰时,需要认真反思这一问题:乡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吗?

据笔者观察,乡村群众对法保持很高的敬畏,犯法是一件难堪的大事,尽管他们并不能很准确地理解这些法律条文的含意。从一些信访情形来看,许多乡村群众是手捧着相关法条来的。与城市居民相比,乡村群众普遍在法律理解和认同上也许确实有所欠缺,尽管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具有某种程度的关联性,但两者并不等同,也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不能简单地以法律知识多寡来推定法律意识的强弱。

从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看,天理、国法、人情是一种混合体,法、理、情之间相互交融,构成中国法律伦理化的重要特征。“天理”、“国法”与“人情”是统一的,它们都是天道在不同事情上的显现形式,天道在宇宙表现为“天理”,在朝廷表现为“国法”,在世俗表现为“人情”。张中秋教授指出,“传统中国的法观念是一个大的法观念,包括天理、国法、人情。如果从现代一般法理学解释,它包括实证主义、法社会主义和自然法学的内涵。天理可以对应一定的自然法色彩,国法可以对应实证意义上的法律,人情就是带有某种法社会现象的法律传统或者习惯。”

现代法治是在市场经济上发展起来的,强调规则之治及规范指导意义,强调法律的普适性和法律程序。中国传统社会自身不存在现代法治滋生的适宜土壤。在中国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发展的现代化历史进程中,中国法治现代化是由政府主导推进建立起来,而非社会自然演进。对于这一新鲜事物,必然有一个习惯和适应的过程。当然,作为工业文明和市场经济的先行者、代表工商业社会的城市更容易实现现代法治。而对于乡村,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和现代社会有很大的不同,它是个礼治的社会,一种自动的秩序,是个“无为而治”的社会。国家权力所维持的法律规则,在乡土社会并不起主导作用。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并没有被根本性颠覆,村规民约、人情伦理、风俗习惯仍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成为乡村的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

“没有绝对的真理才是绝对的真理”。任何认识、看法、观点,都是从一定的视角(一个或若干个视角)得出的结论。从不同的立场出发,从不同的视角出发,看到的、想到的是不会一样的。

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代化进程看,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是一个现实存在、无法回避的问题。这种冲突不仅体现在我们显而可见的生活方式、道德观念,还有缓慢变化的利益格局、政治制度,当然也包括我们的司法制度。

当把本文的问题置于这一历史背景下,“乡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实质内在于,乡村群众在中国社会转型下传统法律观念与现代法治的冲突所带来的更大程度的不适应(与城市相比),需要我们执法者有更大的宽容,作出更多的努力。

简单化标签为法律观念淡薄是一种片面化的思路,它不仅有碍于正确的研究分析,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其一,可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不能认真检视自己的工作;其二,可能认为民智未开,多说无益,不愿意与乡村群众打交道,在机械执法上走得更远;其三,还可能增加对乡村群众的蔑视心理,影响执法态度,带来双方的互相不信任甚至敌视。这不仅与当前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背道而驰,也阻碍了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