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就是要让群众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让社会矛盾和纠纷得到有效化解,让公平正义得以全面实现。这是社会发展的目标,也是司法的职能所在。
奉贤:携手“宅基老娘舅” 共筑平安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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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奉贤法院法官为“宅基老娘舅”授课。严爱华 摄 |
地处上海市南郊的奉贤区,北倚黄浦江,南临杭州湾,是外来人口的主要导入区。近年来,随着奉贤区南桥新城的开发和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工作的推进,由房屋大规模动迁而引发的拆迁补偿、房屋买卖等矛盾纠纷经常出现。为此,该区因地制宜地推出了“宅基老娘舅”矛盾化解新机制,而法院则与该机制主动实现工作对接,为该区连续五年获得“上海市平安城区”的荣誉称号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宅基课堂”提升能力
“宅基老娘舅”项目由区政法委牵头,在各乡镇选拔具有调解基础、有一定威信的老党员、老干部和退休法律工作者、退休教师,组成从事就地化解矛盾工作的“宅基老娘舅”队伍。奉贤区人民法院通过与“宅基地老娘舅”所在乡镇签订合作备忘录,组建法制联络员队伍,利用多种平台解答基层法律问题。
为提升“宅基老娘舅”调处矛盾的能力,奉贤法院通过开设“宅基课堂”,开拓老娘舅们的视野,增强他们的专业法律素养。一是开展素养培训,通过专题讲座、法官释法、小组讨论等形式,以真实案例为教学素材,围绕“知法律、长技能、悟方法”等方面对“宅基老娘舅”进行素养培训,传授专业知识,历练矛盾化解内功;二是示范司法过程,通过举行社会公众开放日专场活动,选取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涉农、涉房案件,组织“宅基老娘舅”们观摩庭审,使其了解司法程序、学习法官的调解技巧;三是发挥案例作用,对于涉农村分家析产、涉宅基地动迁等多发性案件,该院多次会同“宅基老娘舅”成员,对案情进行梳理总结,以多种方式提升其对法律标准、风俗习惯、平衡利益等方面的认识,着重提高他们引导动拆迁矛盾平稳化解和实质性解决的能力。
“宅基法庭”关口前移
与此同时,奉贤法院还选择部分经验丰富的法官,携同“宅基老娘舅”组成“宅基法庭”,针对纠纷不同阶段采取事前上门约谈、事中对口调解、事后劝导息诉等方式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对口处理。
金汇镇是奉贤地区“宅基老娘舅”和“宅基法庭”工作机制结合开展最为成功的区域。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奉贤法院的积极配合下,新机制将民间调解力量延伸到了镇上的每一个角落,填补了村民小组调解力量薄弱的空白点。在闹到法院打官司之前就将矛盾就地化解,既方便了当事人,也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法院协力妥处纠纷
家住齐贤镇的赵女士与何先生在村里建造了一栋宅基地房屋,一家的户口都登记在该处。后双方于200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尚未成年的女儿何洁(化名)随母亲赵女士共同生活。离婚后,赵女士迁走户口,女儿户口却没有一同迁出,宅基地的房屋也未因离婚分割。
2010年,根据新城建设规划,何先生的宅基房需要动迁安置。期间,何先生以户主的名义单独与土地储备中心和动迁公司商讨房屋拆迁事宜,并最终与拆迁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获得了225平米的安置面积。之后,赵女士母女与何先生发生争执,直至到政府部门信访。
“宅基老娘舅”老张经过几天的走访了解情况后,主动上门与赵女士、何先生约谈,希望通过调解解决他们之间纠纷。可是经过几次调解,老张感觉到这个事情涉及到的政策和法律比较专业,自己无法掌控。后在法院的指导协调下,此案通过起诉及随后的诉前调解得到了妥善解决。
青浦:化解墓穴之争 唤回手足亲情
今年2月,一个疲惫的老人来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递交诉状,“父母生我养我,‘百年’之后,我却不能让他们合葬一处,入土为安!”面对法官,老人情绪激动,老泪纵横。
老人是家中长子,父亲去世后,他准备将父亲骨灰与母亲骨灰合葬时却被墓园拒之门外,悲愤之下,他一纸诉状将墓园告上法庭。墓园方面则表示不是其不愿意履行合同,而是因为该墓穴的订购人是原告的弟弟而非原告,原告弟弟一直阻止墓园安放骨灰,墓园已多次协调均不成。了解情况后,法院立即追加原告弟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次开庭,都已经头发花白的兄弟俩剑拔弩张,互相愤怒地指责对方不孝。兄长说弟弟长期对父亲不闻不问,弟弟说哥哥阻止其看望病危的父亲,伤透人心。现在作为墓穴购买合同当事人的弟弟不同意兄长提出的合葬父母骨灰的请求,要求其另行购买墓穴安葬父亲。话说到这个份上,兄弟俩都失去了理智,被悲痛与愤怒的情绪笼罩,闹了个不欢而散。
之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并由分管副院长薛文成担任审判长。薛法官敏锐地觉察到当事人的争议实际上主要是由于长年积怨引发的“意气之争”。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尽可能照顾当事人情绪,给予双方充分的时间表达意见,使双方在情绪宣泄后能够相对理智。合议庭也注意到兄弟之间尽管情绪对立,言辞激愤,但内心深处,均希望父亲能够早日入土为安。薛法官及时明确地向双方指出这一点后,兄弟俩慢慢平静了下来,沉默许久后终于一起点头表示同意接受法庭调解。
在随后的调解中,法官耐心释法析理,阐述孝道,劝说兄弟俩以死者为大,以亲情为重,昨日之事已不可追,父母在九泉之下,必然希望血脉相连的兄弟俩冰释前嫌,重拾珍贵的手足之情。听到这里,兄弟俩为之深深动容,兄长在原告席上站了起来,先向弟弟伸出手去,弟弟也终于走了过去,握住了兄长的手,两人在法庭上拥抱在一起。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就指责墓园方面的言论郑重道歉,墓园则同意兄弟俩一同前往办理骨灰落葬手续,让父亲早日与母亲“团聚”。
据介绍,作为上海郊区的基层法院,青浦法院每年处理很大数量的家庭纠纷案件,这些案件经常会有不同寻常的诉因,其后牵连着一个家庭甚至家族多少年的心结,在这些纠纷的处理中,如何努力做到情理法的平衡,考验的是法官的智慧,体现的是司法为民的情怀和追求。
黄浦:尽最大努力了结“民告官”纠纷
“真的没想到,庭审的时候法官不仅告诉我人保局为什么没有同意公开我申请的政府信息,更重要的是法官还指引我应该去什么部门获取相关的信息。”不久前,一封表扬信寄给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领导,这是怎么回事呢?
舒老伯申请信息公开
写信的舒老伯年近七旬,他表扬的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王艳姮法官耐心细致的为民态度、不偏不倚的工作作风和娴熟的审判技能。
原来,舒老伯因为不服区人保部门向他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而将对方告上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王艳姮法官不仅多次要求行政机关换位思考,从便民角度出发,对舒老伯所申请的信息作出恰当回应,还从解开双方矛盾症结出发,向舒老伯详细解释了获取该类信息的合法途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了解决,于是舒老伯当庭提出了撤诉。
“涉民生类行政纠纷往往直接关涉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在坚持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必须更加关注在审理过程中实质性地化解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黄浦法院院长许伟基表示。
邵女士落实工伤保障
记者了解到,为更好地促进当事人合理诉求的实现,近年来黄浦法院采用向行政机关发送协调化解建议函的方式,将协调化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在诉讼前、诉讼中和诉讼后的不同阶段,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资源和优势,促使一批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
去年7月,邵女士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当场逃逸。警方认定,肇事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邵女士负次要责任。此后,邵女士被认定为构成工伤,但当她向社保部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却被告知,由于肇事车辆逃逸,邵女士的申请不能办理。
邵女士遂将社保部门告上法庭。受理案件后,黄浦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虽然肇事车辆逃逸,但邵女士的情况符合由社保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情形,关键问题是要确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的责任比例。于是,法官走访了交警部门,得到了关于事故责任比例认定的权威咨询意见。随后,法院向社保部门发出协调化解矛盾建议函,建议其参照上述规定,按照80%的比例将肇事车辆应承担的工伤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给邵女士,日后再向肇事车辆追偿。最终,社保部门在收到建议函后同意先行支付,邵女士撤回了起诉。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面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剑拔弩张的对立情绪,如何让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解决争议,大力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办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彰显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是缓和官民矛盾、促进官民和谐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消除其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
在此项工作推进过程中,该院积极依托与政府法制部门的互动平台,建立健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通过发送行政审判白皮书、召开促进依法行政座谈会,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倡导、肯定和支持市、区两级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实现了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新突破。
“行政首长也可以针对原告诉求亲自作出解释说明,确实存在问题的可以及时作出解决承诺,从而有效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同时法院也可以在庭审后更有针对性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明和交流,提高矛盾化解的效果。”许伟基说。
据统计,去年一年,该院就有31件行政案件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达到历年来的最高水平。同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层级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正职领导出现在法庭上,与行政相对人直接平等对话,有效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闵行:“三个三”剑指执行难
当前,民事案件被执行人以“躲、拖、吓、逃”等手段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并非罕见。对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探索形成了一套以“催、查、罚”三步走为主线,以“限、告、控”三张网为铺垫,以“公、检、法”三部门促合力的执行机制。
在一起工伤索赔案中,来自安徽从事废钢收购生意的陈某拒付职工鲁某医疗费等共计4万余元。法院判决后他依然置若罔闻,既不履行义务,也不说明情况。陈某先是将名下存款悉数转出,制造无能力履行的假象。法官到现场调查时,又百般阻挠,直至手持菜刀,企图伤人和自残。陈某后被处于司法拘留十五天、罚款1万元。在法律的强大威慑力之下,陈某最终履行了义务。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案件中,从事物贸生意的葛某主营地在西班牙,拖欠许久的房屋定金毫无归还之意,每次接到执行通知,葛某都逃回江苏老家避风头。对此,法官向他送达了限制出入境通知书,由于生意在国外,送达的第二天,葛某即到法院支付了款项。
据介绍,闵行法院的“三个三”中,“催”,就是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义务、后果,要求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自动履行义务,实现依法执行、公开执行,为打击拒执行为奠定基础。
“查”,就是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履行能力,不仅要调查现时的财产状况,也要调查最近的财产变动情况;不仅要通过金融机构、财产登记机关调查,还要上门实地查看生产经营情况,掌握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是否具备履行意愿,为区分“拒不履行”和“不能履行”奠定基础。
“罚”,就是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及时依法处罚,除要求履行全部义务外,通常应当苛以经济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以拘留,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限”,就是针对不同的被执行人采用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活动空间,迫使他们主动履行付款义务。
“告”,就是针对去向不明的外地户籍被执行人采用了公开曝光,以登报公告,网络通缉等方法,将一批企图“避风头”、“躲猫猫”的被执行人依法拘留,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信。
“控”,就是汇聚公、检、法三部门合力,对于拒执行为明显、态度恶劣、数额巨大的当事人,法院强化执行阶段拒执犯罪行为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公安机关依法协查立案,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起公诉,确保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准确高效。
“催、查、罚”促履行,“限、告、控”强威慑,公、检、法成合力,闵行法院一批疑难案件由此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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