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正?就国情来理解,赵汀阳先生解释得很透彻:所谓公正,就是人们的行为和结果需要达致对称,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个社会是否公正,有两个基本要素可以衡量:一是民众自身生活的体验和从社会接受信息所感知的对社会公正的评价;二是司法制度的安排和实施是否在最大限度上表现出了公正的要义和精髓。党的十八大在新的起点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赋予了国家建设新的目标和任务,回应了社会公众对由法治建设保障的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司法公正是极其关键的一环,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也是判断是否实现依法治国的标准之一。
一、从法治的概念和沿革看司法公正的定位
(一)法治的概念
何谓“法治”?《辞海》将“法治”定义为: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这是法治在狭义上的概念。作为中外法律史上的经典概念,法治既可以是一种理念和实践,也可以是国家治理的方式和方法,或者是一种社会价值追求和法律理想。即便是在有法治传统的西方国家,也没有公认的法治定义。在中国,战国时法家韩非集法家学说之大成,把法治和术治、势治相结合,形成系统的法治理论,明确提出“以法治国”、“以法为本”、“治强生于法”、“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观点。对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产生较大影响的西方法治学说主要有: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的“两重意义说”,倾向于将法治界定为“良法之治”;英国思想家戴雪、当代法学家富勒等较为一致地把法治定义为法律的一种特定的内在品德,并赋予它各种层次的规诫和价值。法治被看做一种培育自由、遏制权势的方法,看做人类作为负责任的道德主体或自由意志主体所从事的一种道德实践。国内有学者在分析西方法治渊源的基础上,把法治表述为有普遍的法律、法律为公众知晓、可预期、明确、无内在矛盾、可循、稳定、法律高于政府、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等十个方面的要素,这十个要素是法治品德养成所必须牢记和依循的基本规诫,更是成就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和终极目标。
(二)法治的沿革
最早出现的治国方式,是古代国家普遍实行的以君权神授名义由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治理国家的“人治”模式。第二种模式是由宗教领袖依据教义直接治理国家的“神治”,这是中世纪政教合一国家的治国方式。第三种模式是实行依据世俗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治理国家的“法治”,这是近代国家所创立的治国新模式,是当今世界采纳最多的治国方式。无论从法治的概念和要素、目标看,还是从由“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沿革看,法治的核心始终是约束强权、彰显公正。要约束强权、彰显公正,必须依靠法律的实施,依靠司法。司法具有参与社会管理和矫正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能,通过公平地裁判案件,恢复法定的权利义务,规范执政者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形成符合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对称关系,即实现社会公正。因此,公正不仅是任何社会中司法所必然擎起的旗帜,而且也是司法这一社会现象或社会实践赖以存在的基本品性。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公正不仅能够维护社会公正,而且可以通过矫正、恢复、弥补、救济等方式实现法律公平和正义。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司法公正不仅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而且是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的重要特质。由此,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和核心要求。
(三)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
根据党的十八大报告有关法治建设的阐述,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包括: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为实现上述目标,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以“制”施“治”。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及各个方面。这其中,司法起着举足轻重的保障作用,公正司法是国家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的内在要求,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将决定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成败。
二、从我国法治的现状看司法公正的影响因素
(一)我国法治的现状
在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经济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社会问题和矛盾凸显等因素影响的环境下,从法制荒漠中成长起来的我国法治,仍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方面,主要体现在:一是法治体系有待完善。从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看,虽然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法律准确、有效、全面、统一的实施这一法治建设的重点才刚刚起步。因此,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和法治的推进,法治体系的架构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法治思维有待形成。就法治建设而言,忽视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主体的同等保护,对公民权利尊重不足,地方干预司法,地方利益保护频出;迁就短期局部利益,忽视长期执政大局考量,偏离公正价值;利益切割法治,部门利益至上。因此,中央提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的树立是国家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三是有法必依有待强化。现实社会中有法不依的做法亵渎了法律尊严,败坏了法治公信,从某种意义上讲,比无法可依更可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减少各种主客观因素干扰,强化有法必依是建设法治国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四是司法能力有待提高。从人民法官整体来看,虽经改革开放35年的努力,使法官构成从转业干部、工农干部为主转为经过法学专业学习训练的法律人才为主,但学历参差不齐,“三门”干部缺乏法治所需的社会历练,群众工作能力不足,多就案办案。法官构成的现状和法律体系的缺失,使当下的司法整体能力难以响应法治社会建设所亟须的公正司法。
(二)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分析
一是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在行政主导而法治发育不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司法机关人财物的配置在很大程度受制于地方分权,需要行政权的理解和支持,更重要的是要得到尊重,因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三位一体推进是一个整体系统的推进,如果某一个方面没有达到子系统发挥作用需要的条件,就不能产生系统性功效。二是转型时期非法律属性的改革对司法公正的冲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外因素的影响使法律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受到冲击,也自然引起社会上的各种猜疑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其结果是司法权威的削弱,法官个人品格形象的损坏。三是市场经济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市场经济一定意义上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固有的逐利性规律和从计划经济逐步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不完善性,导致资源、市场垄断,交易规则不透明,监管缺位,更增加了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难度。
三、保障司法公正的途径思考
(一)以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思维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确保司法权威
宪政的含义无论怎样理解,在社会主义中国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一是人民性,即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二是法律性,即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制度在宪法上的规定;三是限制公权力,将权力用宪法来限定和控制,并进行基本配置。上述要素需要用基本法律进行规定,更需要用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思维落实。客观地讲,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社会经济变革,行政权力有强大不受制约或不能有效制约的惯性。依法执政要求行政权力在获得和适用上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与此同时,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宪法原则,是人民法院适用依法治国思维落实宪政体制的具体表现,是公正司法的基本保障。人民法院应当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自觉运用法律思维,忠实履行法律职责,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一方面,人民法院要依法独立履行好审判职能,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严守法治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审判实现以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正义;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排除各种不当干扰,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进一步推动解决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等问题,探索并建立能够有效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外部支持和监督机制。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运用法治方法推进法院工作。既要坚持公正司法,又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观念。坚持在党委领导下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用公正司法服务当前国家工作大局。
(二)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体现社会主义本质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是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和复杂的外部环境,唯有大力加强法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才能更好地履行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共产党员,这支在法院队伍中占绝大多数的生力军,在法院工作中始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名合格的党员,一定也是一名优秀的法官,是一面先进旗帜,直接影响法院整体工作成效。从司法实践看,凡是工作抓得好、队伍素质高、司法能力强的法院,其共同的特点是高度重视党建工作,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力度大、措施实、效果好。在加强法院党建工作中,要重点抓好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广大法官系统地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要深化对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理解,系统地学习领会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培养良好的职业操守、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坚定法官的职业信念。要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法律思想的影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成为广大干警的思想准则和行动指南,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以加大监督和惩治力度确保司法廉洁
司法廉洁不仅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而且是司法公正的外部评价标准之一。要确保司法廉洁,必须大力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运用系统化的思维和方法解决法官不廉的问题。预防司法腐败应着眼于基础性和长远性的制度设计。突出预防的针对性、有效性、长期性和操作性,重点研究和解决制度预防和技术预防,用奖惩机制激励和规范法官行为,用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化技术,将法官的行为控制在技术监督的平台之上。要加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任职回避、离任法官代理回避、特邀监督员、廉政监察员、廉政监督卡、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廉政风险排查防控等监督机制建设,严密制度,严格检查,形成长效机制,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要加大惩治力度,进一步拓宽和畅通违纪违法线索的发现渠道,坚持有案必查、绝不姑息,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腐败现象,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四)以司法保障确保法院守职不寻租,防止公正流失
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作为人民群众寻求救济最后一道防线上的“守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行者”,法治天平的“秉持者”,如若法官不能公正办案,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和对人民群众法治信仰的伤害是长远的,其补救和恢复成本更是将远远高于其造成的损坏。为此,必须以完善的司法保障措施,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提高法官被收买成本。一是要完善法官职业保障。要设法提高法官的职级待遇和物质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关心法官的成长进步,关心法官的思想生活,在案多人少,待遇不高的现实面前,更要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千方百计为法官减压,以情留人,用情感人,为审判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奠定智力基础。要加强审判人员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推动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二是要完善法院基层基础建设保障。要继续坚持重心下移、固本强基,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支持力度。上级法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在审级独立的前提下,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的科学有效管理,帮助基层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基层化解纠纷、便民利民工作水平的提高;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推动建立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增补机制,加强法官梯队培养,建立优秀法官返聘机制,缓解人员短缺、法官断层问题;进一步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和装备配备工作,推动建立经费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改善基层司法条件。当然,更深刻的保障在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上落实宪法要求,保障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五)以作风建设推进司法为民,将司法公正普及人心,形成法治信仰
司法公正是民众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来体验和感知的,而我们更应当看到,审理案件的过程,也是对当事人、旁听人员进行的一种法律宣讲。人民法院不能单纯地做法律的执行者,还要做好法律的宣讲者。这不仅需要法官具有精通法律知识的素养、过硬的审判业务技能,还要有司法为民的良好作风。不仅要求法官对人民群众有感情,还要有让群众信任的能力和方法,在此基础上让人民群众服判、信法,逐渐使人民群众在内心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信赖,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董治良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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