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勇
垃圾短信的利益链条很长,发送者、运营商、出卖个人信息的中间商等都能从中获得各自的利益。以往的精力被过多地放在了打击垃圾短信发送者等“小鱼小虾”身上,用力不小但震慑作用有限。
当前,掌握短信接收和发送渠道的电信运营商,作为垃圾短信的源头把控者,非但没有肩负起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感,反而默默参与到垃圾短信的分赃链条之中,有的明知其是垃圾短信发送商而为其提供短信发送平台,有的明里暗里为垃圾短信的横行提供各种规避监管的技术支持。因此,整治垃圾短信,在对群发垃圾短信者等“苍蝇”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更要对为垃圾短信提供方便的“老虎”即电信运营商加大惩处力度。
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尚需立法的不断细化和完善。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出台,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但时至今日,针对该份文件的相关配套法律规定尚未颁布,垃圾短信、商业性电子信息及个人信息权利等概念的界定也有待明确。对此,加快建立内涵明确、措施齐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加大对涉及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显得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