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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垃圾短信进行单独立法

2013-11-18 11:25:2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法徒

垃圾短信总能“过五关斩六将”,笔者认为其原因多样:刑法方面,相关罪名目前缺乏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的细化标准,导致执法中的认定困难;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生效且对相应规定也缺乏对应的惩罚性条款;治安管理方面,对于性骚扰、恐吓信息追究得多,对于垃圾短信的骚扰追究得少;民法方面,很少个体会因垃圾短信而提起诉讼,高昂的司法成本会得不偿失。最终,垃圾短信队伍在这些漏洞间穿梭,游刃有余。

如何治理“垃圾短信”?笔者认为可参考域外法律,对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进行单独立法,向用户推销商品和服务的广告短信必须要征得手机用户的书面同意,违反并滥发垃圾短信者,处以重罚;用户也可以联系政府部门,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免费列入“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从而合法避免垃圾广告信息的骚扰。规范运营,向社会大众发送短信必须具备运营资格证,在短信上有显著推广标志,资格证的授予可以防止其他个人或团体的相应行为,显著的推广标志可以帮助识别防止诈骗类短信发生,相关举措也有利于规范运营、落实责任。对刑法相关罪名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相关判例指导,更加严格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由于公民隐私泄露带来更多的犯罪。建立垃圾短信骚扰的赔偿机制,加大违法成本。对于垃圾短信发送达到一定数量的,公益和社会团体可以进行诉讼并按垃圾短信数量获得高额赔偿。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