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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改革 革除体制之弊

2013-11-18 09:16:2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能力,既要寄希望于外部司法环境的改善,又要大力开展内部改革创新,提升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水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之一。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将全程留痕,以约束和监督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权。《意见》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纲领性文件,维护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成为该文件的重要主题词。

    一直以来,各地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依法开展的审判活动时常受到外部的不当干扰。在地方法院,法官判案极易受到不当干预。在法院人事、财政、职权都不独立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也就难以抵制当地党政部门干预。同时,法院内部实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等级管理体制等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新的一轮改革中,就是要从体制、机制入手,革除各种影响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弊政,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方面,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构建一个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环境。既然从体制上讲法院体系从人事、财政到职权都缺乏独立,容易受到地方党政部门的制约和干涉,那么显然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就不能回避缺乏独立性之弊,必须打响司法改革的攻坚战。以维护依法独立行使审判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应当对司法审判体系强化垂直管理,减少乃至彻底割断法院在人事与财政上的地方依附,坚决遏制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也要大刀阔斧地改革法院各种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的行政化管理制度,排除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

    另一方面,对干涉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公开曝光、予以坚决问责,否则就无从维护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宪法原则的严肃性。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尚未真正触及体制之弊,尚未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体制的情形下,更有必要采取曝光和问责的举措,对说情施压的干预现象形成必要的舆论压力和威慑力。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有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就是拒绝一切干涉和说情之风最好的挡箭牌。

    此外,要坚决革除影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的各种司法潜规则。地方和部门司法保护主义、先定后审、联合办案等司法潜规则往往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可小觑的负能量,也是酿成冤假错案的重要诱因。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甚嚣尘上,败坏司法作风、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环境和戕害司法公信力。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独立,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业务指导和案件质量的监督关系。实践中,有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并没有依法进行,往往对下级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提前介入、作指示、下指令,干扰和限制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在同一法院内部,先定后审、不规范的判前请示、案件协调和个案协调等依然存在。革除司法潜规则,就必须厉行阳光司法,完善司法行为规范,优化司法环境。

    当然,法院也要平衡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舆论监督的互动关系。要研究和把握自媒体时代舆情与司法审判相互影响的规律与特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正确对待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勇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及时弥补工作中的不足,敢于抵制非理性、非法的诉求以及恶意的舆论炒作,善于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逐步形成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常态化的良性互动。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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