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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保证金,别在利益加法上做文章

2013-11-16 12:42:0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朱永华

低调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11年之后,因国家“383”改革方案中提及“廉洁年金”,深处中部内陆的湖南省浏阳市一下成为新闻焦点。2002年,浏阳市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时过11年后,浏阳市纪委的一份资料显示,目前全市参与廉政保证金体系的公务员已达1600多人,大部分是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1年间,累计有57名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被扣廉政保证金164300元(11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国家“383”改革方案中第一次公开提出“廉洁年金”这一概念,但是具体应当如何实施,并没有正式出台相应细则,于是就有地方政府和媒体将其解读甚至等同于廉政保证金。实则不然,且不论廉洁年金根本就不等同于廉政保证金,并且还仅仅局限于概念上,如果真是等同于廉政保证金,那无疑是变相承认我们在整治和打击贪污腐败犯罪方面不力,需要另外再增加福利来哄着公职人员不要腐败,这不仅是价值观的扭曲,更是对纳税群众的极不尊重。

支持实行廉政保证金或将其等同廉洁年金的观点,不忘将“与国际接轨”当说辞,认为我国香港地区和很多发达国家公务员都有廉洁年金一项,其实这是在曲解。无论我国的香港地区还是很多实行廉洁年金的国家,实际上并不是单指廉洁,而是统称年金,是在正常工薪收入之外,在正常履职中各方面表现规范、没有公民投诉所得到的年终奖,而一旦在执行公务或是履职中被群众投诉,年金就可能被取消。实行年金的国家和地区是基于有完善监督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为鼓励公职人员更努力工作、让群众满意而设置的奖励,远不是我们所想象的单纯为了防止腐败。

其实,为自身利益有选择、断章取义甚至曲解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被冠以“与国际接轨”是我们一些地方官员甚至某些专家常用的方式。事实上,把人家的年金解读为廉政保证金并拿来改革,实际上是将本不合法的福利待遇合法化,非但起不到反腐作用,可能反而让某些官员又增加一个拿着廉洁保证金腐败的机会。

浏阳在11年前因为每年被查处的官员都在两位数,继而实行了廉政保证金政策,虽然说随后被查处的官员有了大幅下降,但如果说将这归功于廉政保证金的功效,还需要更有说服力的事实和数据。

显而易见,普通公职人员既没有权力也没有什么腐败空间,对其实行廉政保证金,每月还要从本就不多的工资上扣除一部分作为廉政保证金,尽管集体还追加一倍,但这些钱需要等到退休之后才能领取。正像某位年轻公务员所说,需要花钱的时候不能取,老了不需要花钱的时候给,再加上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到时候看似一下领到7万多元,但未必值钱。而对于有实权的官员,扣除微不足道的廉政保证金也根本无法阻止其贪腐的欲望。一项根本无法起到遏制腐败作用的廉政保证金,每年就要耗去当地财政100多万元,而且还在逐步增长,纳税人有意见,普通公务员感到不公,有权力的官员不在乎,除了增加不合理的福利,遏制腐败的功效又体现在哪里?

其实,我们不仅要看到廉政保证金的不合理,对廉政建设有害无益,更应当看到这种思维逻辑和方向上的危害,贪污腐败不仅为党纪国法难容,也是公职人员起码应恪守的本分。预防和杜绝腐败需要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用制度防范和法律惩处让公职人员不能腐、不敢腐、不愿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都是在强调制度反腐的作用,但遗憾的是,一些地方总是在官员这一群体上进行发红包式的“改革”。比如,公车改革发补贴,公房改革发补助,廉政制度改革发廉政保证金,总是在利益加法上做文章。像腐败这种涉及违法犯罪极其严肃的问题,也能将其与利益挂起钩来,这是在曲解中央改革政策,有必要引起全社会的警醒。这种思维模式如不彻底清除,腐败问题不但难以消除,还会把改革引入到危险境地,使整个改革大局都与人民群众所期望的结果越来越远。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