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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检察院与司法厅全国首创检律关系指导意见

2013-11-15 16:22:0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湖北日报 

    8日,湖北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摒弃当前实践中存在的把检察官和律师置于“对立”状态,对律师行使执业权利不支持、不配合等错误认识和做法,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共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个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地方性指导意见。“检律沟通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我们希望能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方面先行一步。”在前不久举行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省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提出。“会见难、阅卷难、调取证据难”一直是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主要问题。在前段征求意见中,有律师向省检察院反映,有的侦查机关甚至把正常的会见演变为律师个人与承办人、与领导的私人关系,人熟则快、不熟则拖。

    为破解这个“老三难”问题,省检察院加强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沟通,研究制定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邀请多位全国知名律师、知名专家学者以及检察机关代表出谋划策,达成广泛共识。

    在此基础上,省检察院进一步提出,把建立新型检律关系作为深化检察改革、推进执法办案模式转型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特别规定要健全对侵犯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机制,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指导意见》还强调加强检察官与律师的沟通、协商和协作,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需要听取律师、当事人等多方意见的,必要时可以实行公开审查或者听证;各级检察院应当为检察官会见律师提供场所。

[责任编辑:闫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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