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合肥11月14日电(记者 李光明 通讯员 彭继友)《安徽省司法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试行)》今天出台,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始终坚持“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到凡是不能使绝大多数群众受益的事情坚决不做,凡是不能使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政策坚决不出台,凡是重点工作实施前坚决先化解矛盾隐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或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着力为美好安徽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该实施意见对司法行政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责任主体、内容和程序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重大事项是指系统内在监所安全、法律服务、基层社会稳定等方面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要改革举措、重点项目建设及重大活动等。责任主体分别为重大决策作出部门、重大政策制定部门、重大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重大改革实施部门。
该意见规定,司法行政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主要按照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性和稳定性四个方面的标准进行测评。在合法性方面测评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省委、省政府的文件要求;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相抵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在合理性方面测评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以人为本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是否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有机统一;是否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在程序性方面测评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是否经过专业的、严格的决策审批程序。在稳定性方面测评是否引发其他群众攀比或不满情绪;是否存在潜在不安定因素,可能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化解措施是否完善,能否彻底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实施意见要求,安徽司法行政系统各单位要把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的刚性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对应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重大事项做到坚决不上会、不决策、不实施。同时将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各市司法局长年度重要工作报告及监狱戒毒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厅党委年度述职内容,对应实施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