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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遗嘱”有效吗?

2013-11-14 16:51:3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北京晚报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这五种遗嘱具有稳定且不容易被篡改的属性,能够客观且真实地反映立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成为遗嘱的有效形式。

  有人认为,与上述五种遗嘱一样,通过网络作为载体订立的遗嘱也具有稳定性。但孙涛律师则认为不然,实际上,虚拟的网络本身就存在不稳定性,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被盗号的情况也层出不穷。

  孙涛律师认为,法定的五种遗嘱方式,要么有被继承人本人的亲笔签名,要么有本人的真实录音或者有见证人在场作证,被篡改、被模仿的难度比“网络遗嘱”更大,即使有争议,也更加容易鉴定真伪。“而通过网络订立的遗嘱,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较难考证。这些新型‘遗嘱’的载体,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盗号、篡改等情形。此时在网络上订立的‘遗嘱’内容就不一定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会导致‘新型网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存在瑕疵。”另外孙涛律师认为,法律只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五种有效的遗嘱形式。通过网络载体所订立的遗嘱,其本身形式上不属于以上五种遗嘱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这样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从法定遗嘱要件的角度来说,目前出现的“新型网络遗嘱”不可能被《继承法》所确认。

  支招

  通过网络证据保全解决问题

  记者了解到,如今一些诉讼当事人还提出了这样的疑问:通过网络订立的“遗嘱”,它能否作为遗嘱纠纷案件的证据,来证明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在我国,一般认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某些信息必须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形式,且其收集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孙涛律师认为,“网络遗嘱”作为证据的合法性,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其形式上是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其二,收集途径是否符合程序。

  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孙涛律师说:“现在通过网络证据保全的方式就可以解决,所以在网络遗嘱的合法性问题上,‘遗嘱’的收集途径和形式就不会成为明显阻碍。”

  可用相关鉴定结论加以证明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管是想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的内容来证明“遗嘱”有效,还是想作为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对于这些情况,即使到公证处作证据保全,也只能证明相关财产的继承信息客观存在。

  以手机短信或微信为例,公证处在办理此类证据保全时,只能客观地见证公证申请人打开自己的手机展示,或者播放相关的语音信息,而并不能去审查该信息来源的真实性。这是因为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利用各种卡号的复制技术或网络模拟技术,都很容易去制造虚假信息,以混淆视听。

  所以,“网络遗嘱”的真实性是其能否作为证据在庭审中使用的关键。针对上述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在法庭上,这些证据能不能被法官采信,就必须根据具体案情,再提交相关的佐证加以证明了。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关鉴定结论,认定“网络遗嘱”是否真实有效。同样,当事人也可提供其他证据作为佐证,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如果能够证明这份来自网络通讯工具上的遗嘱真实有效,那么该份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所以,如果网络“遗嘱”符合证据认定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性,便也可作为证据,在庭审当中使用。

  “在现阶段,真实有效的‘网络遗嘱’最多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要作为法定遗嘱形式出现,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但孙律师同时也认为,“不可否认的是,网络的便捷优势将给遗嘱的订立和保存等问题提供一个新的发展机会。”(记者 林靖)

[责任编辑:张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