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QQ、博客、微博、微信等进行交流沟通,表达甚至订立自己的遗嘱处理遗产。然而,这些“新型网络遗嘱”能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究竟是否有效?继承人又能否顺利继承遗产?
故事
给老朋友发电子邮件安排后事
赵先生是一位从美国归来的老华侨。回国不久,在一次例行体检中,他被查出罹患癌症。老伴早已去世,赵先生想到已成年的两子一女继承遗产的问题,于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给他的老朋友汤先生写了一份“遗嘱”,请求汤先生在他去世之后,替他分割他名下的一套房产和若干存款。
在赵先生去世后,汤先生拿出了这份“遗嘱”,并且列出一份遗产分割的协议。协议中,赵先生的房子被分给了家境并不宽裕的女儿赵小敏(化名)。但是,这样的分割方式并没有被赵先生的两个儿子所认同。他们认为,父亲生前发送给汤先生的“电邮遗嘱”不能算数;遗产究竟要如何分割,也不能由汤先生说了算。
近日,赵先生的两个儿子以遗嘱无效、赵小敏不能继承房屋为由,将自己的姐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遗嘱无效,并重新分割父亲的遗产。
庭审过程中,赵小敏提交了通过网络证据保全的方式取得的电子邮件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经过法院的调解,最终,赵先生的两个儿子与姐姐赵小敏达成了和解,尊重父亲的临终遗愿,由汤先生帮他们分割了财产。
分析
不属规定遗嘱形式 不被《继承法》确认
类似于赵先生发给汤先生这样的“新型网络遗嘱”,在当今生活当中已经颇为普遍。然而,像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QQ、博客、微博、微信等这些网络交流通讯工具,究竟能不能作为遗嘱的载体呢?
与传统继承的遗嘱不同的是,“新型继承”的遗嘱将原先的载体——纸张转变为虚拟的网络,但是网络本身的虚拟和复杂性,使得通过网络通讯工具订立的遗嘱在“是否与传统遗嘱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上,存在较大的争议。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的孙涛律师认为,遗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订立有效的遗嘱不仅要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比如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由、真实意愿的表达等,还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