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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次难忘的送达

2013-11-14 16:10:0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最近我们庭受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再审案,原、被告双方都非本地人,只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我辖区内。原告方有两人,都是西安人,被告方有六个,其中三方在陕西省,另三方在河北省。原审判决在2008年4月作出,今年2月我院重审本案。再审期间,根据原审卷宗记载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只能与一个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其他五个被告都联系不上。根据原审卷宗记载的地址给五个被告邮寄法律文书,要么查无此人被退回,要么签收的不是本人且未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承办此案的法官齐朝军,为了全面了解案件,也为了使每方当事人都能充分行使自己应诉答辩的权利,决定亲自跑到当地直接将诉讼文书送到每位当事人手中。

    那天一早,我和齐法官就早早地来到了院里,准备好送达所需的所有材料,8:30院里的司机一上班,我们就出发了。当天是要给家住河北省邢台市高邑县某村的一个被告人段某送达相关手续。由于路途遥远,人生地不熟,齐法官事先做足了功课,先是在网上查询了行车路线,后怕因找地方耽误时间,当天又从家带来了导航仪。有了这么充足的准备,当天的行程挺顺利,虽然路上用了四个小时,但没有浪费一分钟就直接找到了被告所在的村。当时我们还挺兴奋,觉得事情比想象中的顺利。谁知,我们高兴得有点早。

    我们先是驱车去了他们当地的村委会,想通过村委会了解一下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让他们配合我们找到段某。进了村委会向门卫一打听,村委会干部为了迎接第二天上级领导的检查,都去街上搞卫生了。我们请求他带我们去一趟段某家,他看着我们身上穿着的工作服和佩戴着的法徽,起了戒备心,说肯定不是好事不同意带我们去。当天,刚好是村民上保险去村委会照相的日子,所以我们碰到了很多村民,可不论我们向谁打听段某,都没有人愿意多说一句,更不会有人愿意带着我们去段某家。没办法,我们只能等村里的干部回来,希望村干部能够配合我们工作,在等了一个多小时后,我们看到一个干部模样的人进了村委会,我们凑上前说明来意后他竟然不承认自己是村里的干部,没说两句就上了村委会二楼的休息室睡觉去了。作为司法工作人员,遇到这样的情形我当下感受到了一股挫败感和无力感。可是,大老远来一趟事情还是要办,接着我们自己试着在村里找了一遍,可仅凭原卷中的一张模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没有基层组织的配合,我们确实无法确认段某本人。

    正在六神无主之时,还是齐法官经验丰富,想到了当地的人民法庭和派出所,考虑是否可以请求他们协助我们把诉讼手续送达。说干就干,我们先是找到了当地的人民法庭,法庭的杨庭长接待了我们,听我们说清来意后,她非常爽快地就答应陪同我们一起去村委会找人,这让我们当下涌起一股找到组织的感觉,没想到,幸福来得还是有些早。她先是通过个人关系,找到一个认识段某的饭店老板张某,让张某打电话通知段某去村委会一趟,我们一行人再次开车去了村委会等待。

    到了村委会,因为杨庭长与村里的干部也不认识,尽管她操着一口当地口音,仍没有人愿意告诉她村里的领导是谁,谁应该负责接待。我们领着杨庭长去了二楼的休息室,看到方才躲避我们的人仍在屋里睡觉,杨庭长带着我们在门口敲门,那人在里面听见响声,欠了半个身体看见是我们,又倒头睡下了,这情景弄得杨庭长也有些尴尬。在院里我们转悠了大约半个小时找不到一位村干部,也未见段某的身影。后来我们提议找到刚才给段某捎信的张某,让他把段某的电话留给我们,但到了饭店门口,张某也不见了踪影,不知是刚好有事出去还是有意躲避我们。到了这个地步,杨庭长确实也无能为力了,找了个借口回法庭了。

    此刻已经是下午4:30左右了,眼瞅着各单位快下班了,我们怀着最后一丝希望又找到了当地的派出所,希望派出所的户籍科能有一些段某的个人信息。功夫不负有心人,这次终于找到了热心的同志。当天的值班民警高某听完我们介绍情况后,马上与村委会主任取得联系,虽然村主任在电话那头说不知道段某在不在家,但听语气仍能听出他不愿意配合找到段某。高警官后来又出去打了一个电话,回来后说可以代替我们把法律文书送给段某。此刻,我们明白了段某不敢见我们是怕我们对他采取强制措施,知道了段某的顾虑后,齐法官表示可以理解,但为防万一,还是请求高警官带着我一起完成送达。在高警官的协助下,这次我们很顺利的找到段某,我简单地把案情介绍了一下,把相关手续一一送达给他本人。至此,这次送达工作才算圆满完成,看了下表,这是已经晚上6点了。风风火火地往回赶,终于在晚上十点回到了院里。

    这些天来,那天的送达情景一直萦绕在我心中。对于一个即将走上审判岗位的助理来说,有着这样一次经历对我受益匪浅,使我了解了在送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也明白了在困难面前作为承办人所应具有的能力和素质。我相信,这次经历将成为我将来进入审判岗位的一笔财富。

[责任编辑: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