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评论频道> 谈法治

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完善

2013-11-11 15:39:5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法制报 

新修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增加了关于未成年犯罪封存的规定,这是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保护的一个重要突破,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制度纳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统一体系,使三者配合互动、运转协调,发挥最大的制度合力。

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主体。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这里“有关单位”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我国当前有关升学、就业、参军等相关规定,相关部门恰恰享有查询“个人档案”的权利,查询主体太过广泛,没有起到“封存”应有的作用。要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查询主体,把可查询的单位和岗位明确在更小、更合适的范围。

有条件地发展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应当在条件成熟时,借鉴国外制度中的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设立配套的删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一种是自动删除,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轻微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一种是对于罪行较重的未成年人,在服刑期满一定期限后,可以申请删除犯罪记录,公检法机关组织人员对他们的改造情况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即可删除。从而符合未成年人复归社会的需要,契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精神,适应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建立违法封存的救济途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应当被封存而没有封存、无故迟延封存的,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司法机关收到申诉控告之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告知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检察机关有权对记录封存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当检察机关发现有关机关违法封存时,可提出违法纠正意见,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结果通知检察机关。

(□谢 慧 尹春华  作者单位:常熟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