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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2013-11-11 11:27:4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赵德传

要让行政复议法真正起作用,应该彻底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唯有如此,才能让可笑规定消失。否则,闭门造法还将延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亦将不断出现。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在提起具体行政复议之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审查的申请,但是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未侵害到其合法利益的行政相对人则不允许提起行政复议。笔者认为,无救济则无权利,虽然这条规定对推进法律完善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公民“天然拥有”权利,这种权利不仅要得到救济,而且还要得到可预期救济。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法律的制定需要更周全、精细与合理,而立法法与行政复议法作为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两把利剑若不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则良法难成。

法治的根基在于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敞开法治的大门,需要我们的法律制定者敢于直面群众,敢于面对规定中的错误,敢于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承担责任,唯有此,才能出良法,出善果。在这方面,行政复议法能否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将十分关键。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