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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应拓宽

2013-11-11 11:26:5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舒锐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行政纠纷多发,但在2010年以前,我国每年行政复议受案量徘徊在8万件上下。这一数字与其他国家存在显著差距:在英国,每年行政复议案件达100多万件;在韩国,每年行政复议案件也有10万多件,而韩国人口仅为5000多万。

相对行政诉讼而言,行政复议被视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同时也是部分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本身被赋予了更具及时性、便民性、灵活性等预期,本应承担更多的行政纠纷解决职能。然而,相关数据表明现有行政复议似乎并没有实现立法初衷。群众还是更多地选择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这一方面也许因为行政复议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受理难、审理难、公信力低等问题,另一方面,也在于目前立法体例下,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界定不科学,并未突出该项制度的优势。

作为带有监督性质的制度,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应远比行政诉讼宽泛。而当下复议范围与行政诉讼范围保持一致,就排除了不适合司法审查但适合行政审查的案件范围。同时,诸多游离于复议受案范围之外的行政行为,更造成了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恶性循环。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扩容势在必行。首先,应将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但又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纳入。其次,当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影响,公务员本应如普通人一样获得平等的法律救济,这是法治统一的基本要求,故应将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纳入。再者,对一些诸如行政劝阻、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新型案件是否应纳入行政复议,有必要进行更为深入的讨论。

最后要强调的是,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对象更多、更广泛,一旦违法必将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目前,行政复议仅限于一定级别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必须通过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来“附带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实际上是把人逼到了只能以“违法方式”获得救济权的境地。因此,有必要在范围和启动程序上予以完善。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