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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新“预防条例”呈现四大亮点

2013-11-11 10:50:1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明确主体细化职责强化监督保障经费

吉林新“预防条例”呈现四大亮点

11月7日下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在吉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下称《条例》)通过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将于201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新修改的《条例》出现了哪些变化?将对该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产生哪些影响?发布会上,吉林省人大、该省检察院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记者做了解答。

据了解,新修改的《条例》主要呈现出四大亮点:一是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体:“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时还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

二是细化了预防职责。《条例》要求“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列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依据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是明确了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要求建立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下的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政策措施,确定预防职务犯罪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等工作。

四是将预防工作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的来源,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条例》的出台,反映了吉林省委、省人大和社会各界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的充分认识,为健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领导机制,处理好检察机关和其他预防主体的关系,健全社会化预防机制,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必将对我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说。(记者董奥)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