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去年,深圳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创历年新高,反映出行政执法存在主体不明确、行政程序不合法、职责履行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执法问题频现
现实中,或因机构改革,或因习惯性做法,或因政府部门职能分工不明确等原因,执法主体权限不明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执法缺位或者错位。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作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的直属事业单位,2013年3月之前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其行使房地产登记职责,但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此前却已经以自己的名义颁发数万本房地产证书,从而引发行政诉讼。
实践中,或因错误引用法条,或因错误理解法律,行政机关出现适用法律不准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在明某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依据修订前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核定明某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但依据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该案应当适用新法,明某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此外,在现实中,还有部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对程序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
在陈某等人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各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系列案中,多数案件是因为行政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作出处理而引起。还有些行政案件,因执法过程随意,程序意识不强,导致其行为经不起司法审查。
败诉原因颇多
不少办案法官表示,事实不清是行政机关败诉的最主要原因。部分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或主要证据不足,或收集的证据自相矛盾,或收集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原因,导致因认定事实不清而败诉。
有些行政机关责任意识不强,回避矛盾焦点,履行职责不到位,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在陈某诉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该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医师的执业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有查处职责。然而,该行政机关在本案中仅仅作出一个复函答复“待请示、由其他组织判断、建议走诉讼途径”,而并没有进行实质性处理,从而被法院确认为违法不作为。
还有一些行政机关对看得见的错误不愿意主动纠错,而是将当事人推向法院,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由法院判决,说明个别行政机关缺乏自我纠错意识,加大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还有些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重结果轻形式,行政法律文书把关不严,屡屡引起当事人质疑和不满。
深圳中院副院长傅新江指出,行政机关应建立多元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协调职能、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职能、行政复议机关的内部监督职能和人民法院的事后审查职能,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化解行政争议。同时,行政机关要重视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司法建议落实机制,借助司法建议及时发现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发出建议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