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过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初步确定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成效显著。行使量刑建议权应建立起一套科学化的规范体系,最终提升量刑建议的司法实效。
明确量刑建议提出方式以相对确定性为主。应确立相对确定性建议为主,绝对确定性建议为辅的量刑建议提出方式。一方面,概括的量刑建议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刑事诉讼的推进,案件情况不断变化,同一案件出现不同认识差异确属正常,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不符合认识规律,更有侵犯独立审判之嫌,在实践中应尽量少用。因此,应采用相对确定的方式,并且建议的幅度要有一定限制。可参照《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5条对量刑建议幅度所作的规定,以常用罪名为基础,逐步细化各种罪名的量刑参考标准以解决量刑不均衡和区域差异问题。
明确量刑建议载体形式并赋予其制约力。考虑到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状况,应该在刑诉法中明确量刑建议的载体形式———书面建议。与起诉书一并提出或法庭调查结束后提出的,都宜采用书面形式。独立的量刑建议书能体现量刑程序的独立性和正式性,强调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利于法院采纳量刑建议,故量刑建议的适用载体原则上为量刑建议书。
为了使量刑建议在刑事量刑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通过程序设计赋予其对审判活动具有间接、隐形的制约力。一方面,建立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说明制度,要求审判机关在判决书中列明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以程序规制量刑建议权的适用,并最终强化其在审判监督中的功效。另一方面,建立检察机关量刑抗诉的保障机制。如果法院作出的判决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差距较大,但又无具体理由作出说明,检察机关可以此为由提起抗诉予以纠正。
明确量刑证据开示与量刑社会调查制度。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实行证据开示,让双方在庭前全面掌握定罪与量刑证据,简化无异议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可以使检察机关更准确地提出量刑建议,辩方更有针对性地作出量刑辩护,突出庭审重点,提高庭审效率。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量刑证据开示可在法院主持下由公诉人与辩护人约定量刑证据开示的具体时间,继而双方交流已经掌握的量刑证据,并制作详细记载整个量刑证据开示过程的庭前会议记录。
量刑建议中最难确定的是酌定量刑情节,酌定情节的确定有赖于量刑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修改后刑诉法第268条确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规定过于简单。为全面掌握量刑情节尤其是酌定情节,应积极探索建立量刑社会调查制度。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已做了一些有益尝试,在校学生案件量刑中已试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可先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入手,通过明确实施主体、完善社会调查内容、健全调查方式等内容,逐步建立起针对一般主体的量刑社会调查制度。
(作者单位:滨州医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