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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丢失承运担责赔偿几何重在举证

2013-11-10 09:35:3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漫画/高岳

    外出旅行时,无论是乘坐飞机、轮船还是火车、汽车,旅客都应当小心谨慎,除了确保自身生命健康安全外,就是要对自己携带的行李物品小心看护,以免丢失。如果行李物品交付承运人托运,也应履行、办理告知、声明、登记等相应手续,并且妥善保管有关票据和证据,以便发生行李物品丢失后使用。

    行李物品不幸毁损、灭失、丢失,不但会破坏旅客观光心情、妨碍旅程安排,而且在责任划分和损失赔偿方面极易与旅行社和承运人产生纠纷,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共识。依照我国现行合同法,在旅客自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发生毁损、灭失、丢失时,旅行社和承运人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即只有自身存有过错时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旅客交付托运的行李,旅行社和承运人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是因为托运的物品行李不是由旅客随身携带,本质上属于货物运输合同,因此只要发生毁损、灭失、丢失时,旅行社和承运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依照民法有关规定,汽车、轮船旅客无法证明行李物品价值者,按一般行李物品的价值进行赔偿,能够证明行李物品价值者,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公平协商承担责任的比例。 (胡勇)

    弄丢行李大巴坚称运人不管货

    □胡迪

    加拿大人杰克(化名)坐大巴从香港到广东省中山市准备迎娶新娘,但到中山下车后却发现行李不见了。在向大巴运输公司索赔无果后,杰克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并向相关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运输公司认为,他们运的是人,不是货,乘客也没有买货票。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酌定判令运输公司向杰克赔偿3700元。

    杰克与吴女士约定于2012年7月在中山市登记结婚。当年7月1日,杰克从加拿大飞到香港。次日,杰克从香港国际机场乘坐永东公司的巴士抵达深圳湾口岸,并在深圳湾口岸换乘荣利公司的巴士前往中山。换乘车辆时,杰克在引导人员指引下,将两件行李放在荣利公司大巴下面的行李舱,并随身携带一个小包上车。但当大巴到达中山汽车总站,杰克下车时发现其中一箱行李丢失了。杰克称行李中有一对荷兰产的钻石金耳环和一个贝壳珍珠胸针,价值近8万元人民币。事发后,杰克与荣利公司交涉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永东公司与荣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赔8万元。

    据当时驾车的荣利公司巴士司机黄烈炜表示,当日,他看到杰克上车时,确实携带了两件行李,大巴在行驶途中不上客,但曾有客人在港口镇星晨花园站下车。黄烈炜称,在乘客下车时,他没有陪同乘客取行李,而是坐在司机位置上控制车门和行李舱,并看着大巴的后视镜,留意行李舱的情况;但因为乘客很多,每个乘客分别有什么行李他也记不清楚,也没有看见可疑情况。

    荣利公司则认为,他们承运的是旅客而不是货物,只负责旅客在运输途中的人身安全及准时到达目的地;他们只是在大巴上为乘客免费提供存放行李的地方,也没有收取行李的托运保管费,如有遗失不负责赔偿。另外,杰克进入中国境内要经过海关,按照规定超过5000美元价值的行李要进行申报,但没有证据显示杰克进行过申报。

    法院审理后认为,杰克的行李丢失的情况属实,且行李是在荣利公司运输的区段丢失。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既然杰克被允许免费托运行李,荣利公司理应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将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荣利公司对于存放在行李舱的行李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旅客上车时没有对存放于行李舱内的行李进行登记,在旅客下车时提取行李也明显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因此荣利公司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而永东公司作为与杰克订立合同的承运人,荣利公司作为损失发生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应连带对杰克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则认为,由于杰克对他损失的物品没有提交任何购物凭证,或是照片等作为证据参考,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酌定荣利公司、永东公司连带向杰克赔偿37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未办声明赔偿按行李重量计价

    □许巍

    因弄丢头等舱乘客托运的自称装有贵重衣物的行李箱,某航空公司被乘客童小姐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童小姐既未随身携带、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又未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情况下,只能按相关部门规章确定其行李损失金额,判令航空公司赔付童小姐损失赔偿金2400元。

    童小姐称,当时她乘坐某航空公司头等舱从北京飞往上海,原本打算在上海稍作停留后再赴海南省,参加金鼎俱乐部在海南举办的活动。然而,当她到达上海虹桥机场后,发现托运的行李箱丢失。童小姐称,该行李箱中装有大量世界精品服装和配饰,是她为参加金鼎俱乐部活动专门准备的。行李箱丢失后,她不得不返回北京重新购置相应物品,并重订机票从北京直飞海口。事后,童小姐诉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26.226万元行李损失及因此所导致的经济损失3530元。

    对此,航空公司辩称,童小姐行李确是在乘坐该公司航班时丢失,至今没找到。但因该行李未办理声明价值,而是免费托运,所以该公司只同意按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0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应按约定或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现童小姐托运的行李在乘坐航班时丢失,航空公司构成违约,应对童小姐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原童小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行李损失价值。按照我国《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贵重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贵重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另按《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00元。童小姐行李内的大部分物品均可自行携带上飞机,但其既未随身携带、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又未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故法院只能参照上述部门规章规定确定其行李损失金额,其他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令航空公司给付童小姐损失赔偿金2400元。

    行李掉落遗失导游认可

    □汤峥鸣

    秦女士参加赴美旅行团期间,包括秦女士在内的两位游客放置在大巴的行李箱竟不翼而飞,旅行社却称自己没有义务为游客代管物品而拒绝赔偿。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旅行社赔偿秦女士垫付购买应急物品款和遗失行李箱内物品的损失共计两万元。

    2011年7月,秦女士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一个赴美旅行团,团费中包含酒店、空调车、导游、团队餐、景点门票等。可谁想当整个行程进行到第9天时发生了意外,当天上午,在旅行团乘坐大巴离开酒店前往景点途中,由于导游未将行李舱锁住,秦女士与其他一位游客的行李从车上掉落后遗失。

    秦女士称,丢失的行李箱中不仅有价值4万余元的换洗衣物、生活用品、洗漱用品等,还有在美国当地购买的价值7000余元商品。事发后,导游在全团游客的签字见证下,承诺该事件由导游、旅行社和司机负责,并同意承担购买日常用品的费用以及赔偿行李箱内物品5.1万元。

    然而,当秦女士结束行程回到上海后,旅行社却始终没有兑现当初导游给出的承诺,秦女士只好将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赔5万余元。

    庭审中,旅行社认为旅行中遗失物品应当由出租车辆的单位承担责任,旅行社选择的车辆出租方有相关资质,已经尽到了谨慎义务,而且旅行途中旅行社并没有义务为游客代管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旅行社理应保证秦女士接受旅行服务过程中财物的安全。鉴于团费中已包含空调车及司机、导游费用,也就意味着旅途中运输事宜由旅行社负责,因此该旅途中遗失秦女士行李箱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行为,而对此秦女士并无过错,旅行社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认为,考虑到导游及司机是代表旅行社为秦女士提供服务,因此导游对情况说明及遗失物品清单、应急物品购买单据的签字可视为旅行社对事发及秦女士遗失物品和购买应急物品的认可、确认。最终,法院以导游认可的物品价值为基础,根据秦女士的实际举证,物品的新旧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了两万元的赔偿数额,并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