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物,快递到家,这已是当下许多人的常态生活方式。随着“双11”(11月11日)的来临,新一轮网购高峰将使快递业务量急剧上升,但是很多消费者对去年“双11”期间出现的快递爆仓、串货丢包等情形仍然记忆犹新。记者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苏州市法院去年以来共受理运输合同纠纷368件,其中今年1月至10月新收199件,同比上升30.07%。
据苏州中院民二庭法官俞水娟介绍,很多运输合同纠纷都是由于快递货物发生丢失或者损毁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而引发的。尤其是快递货物在没有保价的情况下,发生丢失或者损毁后,谁来承担损失?托运人认为快递公司应该全额赔偿,而快递公司则坚称,货物没有保价,只能赔偿实际运费的3至5倍。
“快递货物时,你仔细阅读过快递单上的内容吗?相信很多人的答案都是否定的。”俞水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大多数人在快递货物时,都认为只要把收件人的信息填写清楚就可以了,一旦发生纠纷才幡然醒悟,原来快递单上需要注意的事项很多。
苏州某网络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寄往北京一个快件,并支付了15元快递费。三天后,快递公司告知网络公司货物丢失,双方就损失承担问题产生纠纷。
网络公司认为,其邮寄的货物为电子加密狗一个,价值17120元,快递公司运输过程中丢失,应当赔偿。快递公司则认为,网络公司寄送时选择不保价方式,故赔偿标准应根据快递条款的规定,未保价情形下赔偿限额为运费的3倍。
苏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网络公司在填写快递详情单时未注明交寄物品的名称和数量,故其主张丢失的货物为价值17120元的电子加密狗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快递公司在快递详情单上已对关于是否保价及未保价快件赔偿限额为运费三倍的格式条款以加粗字体等方式作出提示,故上述条款有效。遂判决快递公司应按约承担三倍运费的赔偿金共计45元。
俞水娟说:“实践中,此类诉讼中能否胜诉,关键要看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发生的过错程度。”
苏州某电子公司委托快递公司为其运输5箱手机摄像头至其深圳客户处,快递单中明确注明要走汽运,运费为123元。一周后,电子公司被告知有一箱货物在以汽运方式转空运方式过程中丢失。电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9万余元。快递公司认为,电子公司未选择保价,其只需按照快递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即运费的5倍进行赔偿。
苏州中院二审审理查明,电子公司在快递单中明确载明了货物品名和数量,而电子公司也提供了其客户公司的采购订单、说明函等材料,故对电子公司丢失货物的数量和价值为9万余元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虽然快递公司对相应未保价赔偿限额的格式条款进行了提示注意,但快递公司擅自变更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增加了装卸环节和运输风险,而且快递公司对于转运后由谁具体进行运输亦不知晓,故其尽到相应的运输管理责任,对于货物遗失存在重大过失。据此,法院判令快递公司全额赔偿电子公司损失9万余元。
今年“双11”即将来临,俞水娟提醒运输合同约定双方,为避免寄送快件遗失、损毁后产生纠纷,消费者作为托运人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贵重物品尽量选择保价方式进行运输,在填写快递单时尽量明确、详细,同时仔细阅读快递单正面和背面的各项条款,以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妥善保管好寄件联。
而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则应当规范业务运营,对于有赔偿限额规定的相关格式条款以加粗字体等方式印刷,并在快递单正面加以提示。同时,在承运时业务员应当向客户介绍保价运输方式以供客户选择,运输过程中应加强运输管理,丢包情形下应及时保存证明,以证明非因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快件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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