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官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为了提高证人的道德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今年以来,酒泉市瓜州县法院推行实施了“证人保证书”制度,减少了证人的虚假证言和伪证的发生,提高了诉讼效率和审判质量。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由于一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知情证人在对待出庭作证问题上存有不同心态,最终导致了证人不敢作证、不想作证和一个案件的同一证人出现不同的证言、证词的问题,有的甚至还出具伪证,妨害了案件诉讼,影响了公正司法。此问题在农村尤为明显。瓜州县法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不局限于单纯开庭结案,而是把提高证人的道德法律意识作为审判工作的必要延伸。开庭前法院向出庭证人交待权利后,证人要在法院制作的“证人保证书”上签名备案。保证书以“誓言”的形式,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陈述、提供有关情况,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愿负法律责任”。
此举实施以来,作伪证现象大大减少,案件质量得到了进一步保障。该县法院2013年审结的500多件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130件,有141名证人出庭作证,未发生因证人作伪证导致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至目前案件上诉率比上年度下降3个百分点。( 酒泉市瓜州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