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吴英姿
今年3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公布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邀请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迅速在全市法院推行。据该院介绍,到9月底,已有6万多名群众走进法院。研究《意见》宣称的目的、要求及其保障措施,观察南京市两级法院为实施《意见》采取的举措,笔者借此体会到法院通过落实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重树司法公信力的良苦用心。
一、增强司法透明度,争取司法与社会互动的主动
司法公信力的核心是社会对司法的支持与认同。这建立在社会了解司法的基础之上。近年来发生的舆论围攻法院裁判的事件,主要原因是社会对法律和司法的陌生、对法院的不了解,加上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丢失、走样而导致社会误解。《意见》采取主动邀请群众进法院旁听案件、访问法院场所、评议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多种形式,旨在增强司法透明度,畅通司法与社会互动渠道,让社会了解司法过程,理解法院裁判。这有助于在司法与社会的互动中争取主动。
二、搭建司法与社会沟通平台,拉近司法与社会距离
司法公正的实质是“公众认为是正确的”,即司法应当获得公众的赞同与支持。这并不意味着让司法媚俗,要求法官无原则地顺从民意、讨好民众。相反,要求司法获得社会普遍认同恰恰揭示了司法的本质特征。司法的本质属性是“用法律来判断”。而法律与社会有天然的亲和性,是社会规范中带有普遍性的那部分,是社会关于公平、正义的“重叠共识”。因此,司法裁判与社会朴素的正义感应该保持一致才能获得社会的理解与认同。《意见》邀请群众进法院,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视察法院等工作结合起来,搭建了一个司法与社会对话的平台,有助于拉近司法与社会的距离,让法官在敲法槌之前自觉地检思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是否符合这种“重叠共识”。
三、强化司法民主,提高法官司法论证能力
让更多的人走进法院,其价值不仅是落实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公开的要求,而且从让裁判体现民意的角度说,鼓励群众进法庭有助于强化司法民主。现代司法制度通过陪审制的制度设计实现了司法民主的制度化,其目的是防止司法人员因过分专注于专业领域而自我封闭,造成司法与民意的断裂。司法民主并不等于司法大众化或非专业化。陪审制的原理是通过引入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朴素正义观发挥类似“外行酸”的作用,加重法官在判断事实和解释法律方面的论证负担,促使法官努力把裁判理由说得更加贴近社会,贴近民众的理解力。其结果正是拉近了法律与社会的距离。《意见》将群众进法院与司法民主建设联系起来,让更多的法庭直接面对民众的“围观”,坦诚面对民众的评价与议论的姿态,其实是法院自加压力,以此刺激法官提高法律论证技术与论证能力。
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开展才短短数月,已经让人们看到南京两级法院在落实审判公开方面务实的态度和决心。总体上看举措有效,保障到位,改革初现成效。笔者希望这场活动走得更远,在以下两个方面有实质推进。
1.从“看得见”到“读得懂”。
如果说群众旁听更多是看见审判的外观,那么裁判理由公开是让社会看得见司法的内涵。因此,司法公开的关键是裁判理由公开。裁判理由公开包括心证过程公开和法律解释公开。前者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详细描述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质证意见,表明法官认证结论和理由,展示其从证据到事实的逻辑推理过程。后者要求法官解释其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法条的理由,用法律原理论证判决结论的正当性。裁判理由公开的程度决定了当事人异议权的实现程度,属于程序保障问题。而程序保障是判决发生既判力的前提。裁判理由公开也是避免法官滥用审判权、防止司法专断的关键。当前司法公开问题比较突出的正是裁判理由公开不足的问题。因此,笔者希望未来法院将司法公开工作的重心放在裁判理由的公开、强化法官裁判说理的能力与技术方面。
2.从注重司法公开对社会的教育功能到注重对法官角色的塑造功能。
《意见》关于“十万群众进法院”活动的目的说得很明白,即“拉近人民群众与司法工作的距离”,“保证审判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但有的法院在推行该活动时过于看重司法公开对社会的教育功能。如不引起注意可能导致活动偏离初始目标。据说,为吸引群众进法院、“听得进”,有的法院对供群众旁听的案件进行“精心挑选”:或者选择与普通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或者选择繁简适中、具有庭审评议价值的案件,或选择有普及法律知识价值的案件;有的法院对旁听群众进行“专业化”分类,“送案上门”等,以便在特定人群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笔者认为,法制宣传教育固然是司法公开可以发挥的作用,但充其量是副产品,不可本末倒置。司法公开的功能首先在于开放法庭空间,让法庭接受社会监督与批评。更有意义的是,置于民众“围观”之下的法庭有助于法官感受社会对裁判者的角色期待,自觉扮演好“法官”这一职业角色。群众旁听庭审让法官经常有在公众面前“表演”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他可以真切体会社会对法官的要求和期待,理解法官角色的内涵,据此不断调整自己的行动策略,努力达到社会期待的要求,因而可以逐步提高自己“扮演角色”的能力。法官职业角色得以塑形,同时司法行为规范和职业伦理也因此形成。
笔者希望群众进法院活动始终按照《意见》确定的目标,将注意力集中到引导法官把习惯于“向上看”的眼睛转为“向下看”,专注于职业角色的塑造。若能坚持不懈,或可为中国司法走出行政化怪圈、中国法官职业走向良性发展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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