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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支持抗诉一起民事案件为涉案村民挽回近百万元损失

2013-11-07 11:10:2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个人纠纷竟让村委会“买单”

山东:支持抗诉一起民事案件为涉案村民挽回近百万元损失

张浩/漫画

“要不是检察官,村民们的损失真的很难挽回!”不久前,拿到再审改判文书后,山东省临沂市西部新城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李瑞义与该市兰山区二十里堡村村民一道赶往兰山区检察院通报情况时说。

分配不均,把村委会“拉下水”

事情还得从7年前说起。

2006年7月,临沂市某高校“教学楼前连廊回填工程”对外公开招标。兰山区二十里堡村村民王岳为揽到此项工程,与村干部许士军、村民吴斌合谋,以村委会的名义参加投标。承揽到工程后,三人经过商量,决定由王岳组织人员施工。

工程竣工后,学校向村委会支付了工程款61.95万元,许士军私自将该笔款项背书到吴斌哥哥的公司套现。拿到钱后,许、吴、王因分配不均产生了矛盾。王岳感觉自己辛苦干了好几个月,不但没捞到多少好处,就连工程的先期垫付资金都没收回来,于是多次向许士军索要,均没有成功。一气之下,王岳动起了打官司的念头。由于工程款是拨付到村委会,王岳决定把村委会“拉下水”,以便于索回工程款。于是,王岳把二十里堡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支付给他工程款61.95万元。为证明自己起诉村委会的合理性,他向法院说了假话,还提供了虚假证明,对工程款由许士军从村委会划出套现之事也矢口否认。

兰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王岳个人出资承包“教学楼前连廊回填工程”并实际施工,虽无相应资质,但鉴于工程已完结且验收合格,工程款已划拨给二十里堡村委会,该村委会应将工程款转付给原告,遂判决二十里堡村委会转付王岳工程款61.95万元及利息30余万元。

个人纠纷怎能由村委会买单?一审判决下来后,村民们义愤填膺,联名要求村委会讨回公道。二十里堡村委会遂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因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定工程款被许士军从村委会划出,二审只对此案的具体涉案数额作出小幅纠正,仍维持了原审判决。

经王岳申请,一审法院还查封了二十里堡村正在建设的5栋楼房及附属工程,并从村委会账户中划扣了30万元。

深入调查,新证据揭开假案真相

法院宣判后,二十里堡村村民因不服判决,开始三五成群地到市、省有关部门上访,要求政府给2300名村民主持公道、讨回村民蒙受的巨大损失。

经上级院指定,兰山区检察院受理该案。经审查发现,二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所作出的判决虽然没有瑕疵,但群众反映的许士军等人的经济纠纷是否属实、王岳是否操纵假案仍需调查核实。于是,该院组织办案组到有关单位和部门深入调查。

经过一周的摸底,办案组发现,村民所反映的许、王、吴三人利用村委会印章签订协议承揽工程的说法属实,于是立即把这一情况向该院领导作了汇报。

次日,该院召开案件研究专题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现场“把脉”。“从现有证据分析,王岳等三人已经拿到了工程款,又起诉村委会,本案无疑是假案。”与会人员一致建议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的同时,督促兰山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迫于压力,王岳等三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他们以二十里堡村委会名义承揽工程,并从村委会划出工程款进行私分的事实。

支持抗诉,还无辜村民以公道

兰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兰山区公安分局对许、王、吴三人的讯问笔录,及三人提交的工程合作协议,足以证实三人所争议的款项未入村委会账务,该案系三人之间的个人纠纷,应当认定与二十里堡村委会无关。据此,兰山区检察院建议临沂市检察院提请山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经临沂市检察院提请,山东省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审查认为,许、王、吴三人合伙承揽工程,许士军利用职务便利将工程款转出,并未入村委会账务,而王岳也已承认该纠纷与村委会无关,其起诉村委会的行为完全是三人利益分配不均引发的。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三人的纠纷已达成和解。这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2011年12月,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山东省高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指令临沂市中级法院再审。不久前,临沂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再审。庭审中,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王岳的诉讼请求。

至此,这起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历时6年的民事纠纷案,在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办案中,我们发现,当前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揽私活、谋私利的现象并不鲜见。”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闫淑英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村委会成员的履职行为,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和犯罪预防力度,增强村委会干部的守法意识,远离违法犯罪。(卢金增 杜昕明)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