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对杭州萧山“1·1”纵火案罪犯李丽娟一审宣判,认定李丽娟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丽娟为发泄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产生的怨愤,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仓库中纵火焚烧该公司财物,并造成3名消防官兵牺牲、3名消防战士受伤,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丽娟归案后虽有悔罪,但尚不足以减轻其罪责,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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