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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官兴自首救父

2013-11-06 14:19:2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网 

    在唐朝的时候,兴平县一个叫上官兴的人在喝醉酒的情况下失手将人杀死。县里的官吏抓他未果,于是将他的父亲关进监狱。上官兴知道这个事情后,就到县衙投案自首,求县令将他父亲放出来。

    当时的京兆府尹杜悰和御史中丞宇文鼎认为,上官兴自首谢罪拯救其父亲,是发扬孝道的行为,应当免除其死刑,处以流配之刑。谏官王彦威则认为,虽然当时的法律规定对投案自首的人不予处罚,但是其前提条件是自首必须在罪案未发的情况下进行,即行为未被发觉,如果已发觉,自首则不能成立。同时,法律还规定“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不在自首之列。”即对伤害他人的犯罪和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犯罪,不适用自首,不得减免刑罚。因此,王彦威上奏皇帝说:“杀人者死是从古至今的法则。如果杀人者不处以死刑的话,则是诱导人杀人。上官兴虽然是为了使其父亲免受追究,但是不应当免除死刑。”最后,皇帝听从了杜悰和宇文鼎的意见,认为上官兴投案的本意是救其父亲,符合“孝道”,于是下诏将上官兴处以流刑,减免了其死罪。

    这个故事反映了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特征,即礼是法的指导;法是对礼的维护。礼法结合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法对宗法家族制度的维护。而对宗法家族制度的维护,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便是对“孝”的维护和弘扬。(庞朝骥)

[责任编辑:王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