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仕春
真正确立疑罪从无规则,乃至最终完全树立正当程序理念,必须将法理融入群众心田。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规则,也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法治思维和办案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法学研究》上的署名文章《论疑罪从无》,全面阐述了疑罪从无规则及其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央政法委制定的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对疑罪从无规则的高度重视和实际运用,体现了我国法治发展的良好态势。
“坊间民谣传青史,山林口碑铸王道”。法律的最终实施,还必须得到广大群众的充分理解和肯定。民意对法律运行产生的巨大影响力不容小觑。对于报应刑观念十分浓厚、正当程序思维还需加强的中国社会而言,如何让疑罪从无规则顺利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对于该规则在刑事司法领域得到全面贯彻显得十分重要。
加大群众认同度,并不仅是单纯增加宣示频率,更重要的是如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深奥的法学原理予以转述,成为群众情感上愿意接受、心理上容易吸纳的社会公理。疑罪从无,说一千道一万,本质就是实事求是。时光无限而认知有涯。办案机关也没有透视世间万象的“神通”。一些案件,或因时过境迁导致证据材料灭失,或因年代久远导致证人记忆混乱,或因侦查手段有限导致暂无确定结果,都无法及时侦破查获真凶。在此情况下,与其抓人“凑数”以塞民情,不如实事求是向群众公布办案实际进度和面临的实际困境,在争取群众理解的同时向大家宣示决不放松案件追查的决心。
典型案例是最好的社会法治普及教材,应充分利用疑罪从无典型案例的社会影响力,抓好找准宣传着力点和媒介平台,向群众宣示这些案例中蕴含的正当程序观念。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对于刑事案件的传统观念还停留在“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同态报复层次,对于程序“改变”事实、程序“保护”被告人的正当程序,还有一个心理逐渐接受的过程。在这个阶段就要充分利用典型案例,让正当程序观念通过案例宣传的浸润,逐渐在群众中入脑入心,成为普遍接受的社会公理和法律价值标准。
对政策与法律,群众最看实际效果。司法资源是社会公共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多占用司法资源,必然挤占了其他领域的社会资源,最终受损的还是群众利益。疑罪不从无,可能导致对公民的错误羁押和审判,案件真凶依然逍遥法外,最终查明后既会产生对无辜公民的国家赔偿问题,又会同样投入人力物力去追查真凶,产生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因此,贯彻疑罪从无规则,还能物尽其用,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刑事司法的有效工作中,确保纳税人的每一分钱都用于社会秩序的维系。
让群众真正理解、真心拥护,是疑罪从无法治规则得以真正贯彻的核心节点。这种社会群体的广泛认同,才是我们政策、法律以及制度生命力持续保持的根本所在。这个道理,五十年经久不衰的“枫桥经验”如是。
真正确立疑罪从无规则,乃至最终完全树立正当程序理念,就必须将法理融入群众心田,让法理之“香”透过社会各阶层,披戴社会主义法治的“黄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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