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郑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情况。

截至11月4日,全国法院依职权共将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了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全国法院共有1045名被执行人慑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的威慑作用,配合执行法院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占一半比重

此次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当中,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有25625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5634例。其中,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占全部信息的50.46%;以虚假诉讼、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占7.46%;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占7.87%;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占0.23%;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占4.19%;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占29.79%。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在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当中,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是较为常见的失信情形,比例很大。  [详细]

·除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未来可直接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规定》出台后,多个行政管理部门正着手制定相关规范,在今后的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加以考量和参照,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完善行政管理职能。

“制度实施伊始,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采取了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纳入的方式。”孙军工说,在下一步的制度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这一途径的重要作用,保证申请执行人申请纳入和法院依职权纳入两种启动模式并行不悖。  [详细]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六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社会俗称“黑名单”)并公诸于世。只有全部履行义务等三种情形下,才能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删除。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推进执行信息化纪实

一个机制——“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

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推进“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与国有银行签订了执行合作备忘录,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立体执行查控机制打下坚实基础。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司法解释,为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个平台——执行指挥中心

执行信息化的推进需要平台和抓手,执行指挥中心就是一个重要的平台,一个支柱性的平台。执行指挥中心有两大特点,一个是快速反应,就是通过网络,统一调配执行力量,远程指挥、监控、实施执行措施;另一个是执行联动,就是借助网络实现执行过程中的内外联动。

一种威慑——失信者黑名单

通过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向相关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成为常态,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将进一步健全。 [详细]

·符合条件者全部入库

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建立常规检查、抽查等长效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认定、录入准确,杜绝出现因案外因素导致相关被执行人应当纳入而未予纳入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将成立检查小组,对全国法院实施制度的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录入情况进行抽查,对应当录入而未录入的,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申请执行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反映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未被纳入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查实后将坚决予以纠正。 [详细]

·失信黑名单实时更新发布

今后将逐步实现正常运转,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申请途径的实现,发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这一途径的重要作用,保证申请执行人申请纳入和法院依职权纳入两种启动模式并行不悖;同时实现实时录入和定期通报制度相结合,推进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时更新与实时发布。 [详细]

·失信“黑名单”随时上网可查

社会公众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一栏,就可以查询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只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发挥信用惩戒作用的一个开始。今后,各级法院也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或者采取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对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详细]

·加大信息共享与合作,拓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利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证监会、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等单位展开合作,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共同实施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还着手与银监会联合拟制通知,对如何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信用惩戒加以规范;将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展开信息共享合作,力求进一步扩大失信信息的利用渠道,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共享及信用惩戒机制。 [详细]

·和金融机构合作 掐住命脉 金融机构拒向老赖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已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实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国工商银行已将首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信用评级系统。

众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审核时,通过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具有失信情形的当事人拒绝发放贷款及其他融资形式,以规避金融信贷风险。这些措施相应地限制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融资渠道,对其产生了显著的限制和惩戒作用。 [详细]

最高法院通报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11月5日上午十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案例如下:

一、张某与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二、郭红某与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三、北京某汽车装饰中心等50余人与北京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四、郑彦某与郑庆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五、李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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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6日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定全文)

·纳入行政管理考量范畴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纳入行政管理考量范畴,提高管理科学性。《规定》出台后,多个行政管理部门正着手制定相关规范,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加以考量和参照,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完善行政管理职能。 [详细]

·谨防地方保护致选择性执法

为使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全部纳入,避免出现因为人情因素、地方保护因素导致一些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没有被纳入名单,最高法将采取进一步跟进措施加以落实,杜绝出现消极执行、选择性执法。

将建立常规的检查和抽查机制,对全国法院每年约200余万件未结案件随机进行抽查,确保每年的抽查率不低于全部未结案件的10%。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符合条件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督促相关法院依法纳入,坚决杜绝选择性纳入和消极执行行为。 [详细]

·完善工作机制 保证制度正常运转

人民法院将继续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正常运转。制度实施伊始,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采取了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纳入的方式。在下一步的制度实施过程中,将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申请途径的实现,充分发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这一途径的重要作用,保证申请执行人申请纳入和法院依职权纳入两种启动模式并行不悖。 [详细]

失信黑名单的公布,恐怕会让名列其中的“老赖”们诚惶诚恐,但被“老赖”困扰的申请执行人想必会为之拍手称快。“黑名单”查询方便,对“老赖”的认定简单透明,方便人们在与“老赖”合作时及时摸清其底子,有效进行风险防范。由此,耍赖的风险成本变高,想必“老赖”们再要耍赖时想想都会出身冷汗,因为,失信者黑名单犹如一张法网,会将其牢牢网住,无处可逃。

制作:中国长安网 策划: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