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强化技术性证据审查
今年前9个月完成相关审查1483件
赖某在侦查阶段拒不承认贩毒,审查起诉过程中,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技术部门适用介入审查,通过恢复赖某手机内短信,获取了其贩毒的关键证据。近日,赖某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浙江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强化技术性证据审查的一个典型案例。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该院出台的《公诉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定》今天印发该省检察机关执行。据介绍,出台该《规定》旨在增强技术部门与公诉部门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协作力度,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规定》明确,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可以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但遇下列情形,应当委托检察技术部门进行审查:案件承办人对对案件定罪及量刑起关键、重要作用的技术性证据有疑问的;同一案件中对同一问题,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意见的技术性证据的;技术性证据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等等。
《规定》还对技术性证据的种类、审查形式、程序等作了具体规范。据了解,今年以来,浙江检察机关检察技术部门加大力度,实现与公诉部门的“深度融合”,前9个月已完成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技术性证据审查1483件,为公诉部门补正和补强了证据,仅该省检察院技术处已完成的50件技术性证据审查中,就有6件改变了原鉴定意见,使案件顺利起诉,并获法院认可。(记者范跃红)